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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责任保险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16日 飞华网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 郑雪倩 律师

    近几年医疗纠纷逐渐上升,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日趋增多,医疗损害赔偿的费用高达几百万元,严重的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发展,选择何种方法解决医疗风险和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热点,医疗责任保险势在必行,下面谈谈自己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

    一、国际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况。

    国外医疗责任保险情况大致分自保型和投保型两类。

    (一) 第一类:自保型。

    此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绝大部分的医院都是私立医院,医生大部分都是自由职业者,为了避免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美国实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和医生都必须分别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美国医生年平均收入约20万美金,其中约1.5万美金用于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也就是相当于其年收入的7.5%,而外科系统和产科风险较大的医生投保费用可达5-10万美金。发生医患纠纷问题后,经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经法院诉讼,由陪审团判定医院医生是否存在过错,再由法官判决赔偿费用,判决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可根据当年医生赔偿金额和其年纪等因素作出风险评估,决定下一年度该医生的保费和决定是否拒绝其保险。1998-1999年美国法院判决赔偿100万美金以上的案件占45%,尤其是神经外科及产科医生风险最大,无论支付多少保险费,似乎永远不够,导致全美范围内医疗责任保险费大幅度上升,使一些医生因不能支付高额保险费用而放弃医生职业,同样也造成众多保险公司因此而破产。

    (二)第二类:政府投保型。

    这种类型的国家象英国和香港特区,他们的医疗服务属于福利性质,医院投入和支出主要是靠政府投入,政府靠税收支持医疗事业,因此医院和医生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支付,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经相关的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审理判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二、中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定于医疗事故,不能解决医院的赔偿问题。

    中国仅仅有几个保险公司设立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保险公司将赔偿的范围确定在医疗事故范畴内应当说是正确的。但是在我国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尚未达到认识的统一和适用法律的规范。事实上新的医疗事故条例中,已经将医院存在过错虽然没有造成患者伤残,但给患者带来损失后果这一部分列入第四级医疗事故范畴中。解决了原来《办法》与民法通则相冲突的问题。但是很多法官仍处在不是医疗事故不等于医院没有过错的认识中,致使在判决中,不是医疗事故仍然判医院赔钱。而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却限定在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医院投保后,这一部分不能得到保险赔付,使得医院认为买保险是花冤枉钱,不能解决医院的实际困难。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定数额影响医院投保。

    各个保险公司现行的规定,医院按比例投保,保险公司按比例支付赔偿数额,超过比例部分,医院自负。 医院投保的初衷,希望发生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保险公司能够全额承担赔偿,以解决无法预测的赔偿风险,而保险公司的限额做法,无法解决风险的转移和保障作用,造成医院认为买与不买保险差异不大,每年用于买保险的费用也足够支付赔偿费用,买保险可能花费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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