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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贿必须纠正四种错误认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2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96期(总第2351期 2006.08.21)
     当前,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正在全国深入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笔者近日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同志包括不少的基层领导还存在一些貌似正确的错误认识,这必须加以及时澄清。

    一是“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论”。一些地方领导认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为地方创造GDP、提供就业机会、上缴税收,在经营中采用灵活办法促成交易的实现也无可厚非,这次治理,适当处罚就行了,不能一棍子打死。

    岂不知,这种商业贿赂行为不仅妨害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极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其必然会导致企业短期行为,地方发展环境恶化,最终影响地方经济持续发展。

    二是“影响医院正常工作论”。某县卫生局长埋怨称,按照目前这种方式继续治理下去,该地区的医院都无法正常运行了,个别科室如骨科全军覆没,群众有了急病真不知怎么办。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务工作者不仅需要拥有精湛的技术,还必须具备良好的从业道德,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德才兼备。这种唯利是图的医生,纵然医术高超,但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也是不合格的医生。我们一方面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广大义务工作者树立良好的道德观、荣辱观、职业观,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对那些伸手索取贿赂、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个别医生,哪怕是华佗再世,也必须从严处理,否则后患无穷。

    三是“既往不咎论”。一位医院领导说,这些年来,医生开处方拿回扣已是公开的事了,现在开展专项整治也只能针对将来,怎么能翻老账,追溯到三五年前的事,这好像不合理。

    实际上早在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发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这些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反复强调禁止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中有商业贿赂行为,但实际状况却是越演越烈,所以党中央、国务院才下决心狠刹这股歪风,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专项治理,遏制其蔓延的势头,使市场交易行为逐步得到规范。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在治理过程中,各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以往发生的的问题,能在自查自纠中主动交代、主动退出财物的,可以依据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四是“法不责众论”。有人认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商业贿赂,十分普遍,真正追查起来,涉及面太广,估计政府也不会真下功夫,于是一些企业采取等待观望的态度,抱着侥幸心理,先暂时避避风头,以为整治过了就万事大吉,可以重操旧业。

    今年以来,中央领导多次强调指出,要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2006年廉政建设的重点。这充分表明了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决心。众所周知,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哪怕面再广、难度再大、任务再艰巨,也要稳步推进,特别是医药购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更应成为我们治理的重点。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96期, 百拇医药(阮吉敏 王德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