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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9006
处方诊断结论的填写有待规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2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8.21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要求,为便于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诊断结论。但是,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医生用英文缩写词代表疾病名称,例CAP(社区获得性肺炎)、CHS(慢性肝炎)等,这一问题有待规范。

    由于《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可否用英文跣创蚀婕膊〉闹形拿疲?br>处方诊断项空白处有限,不能写太多的字,所以医生们认为,用英文缩写词填写诊断项,简单明了,可以加快诊疗速度。于是,一些不常见的英文疾病缩写词也开始出现。例如:GERD(胃食管反流病)、CP(慢性胆囊炎)。这种书写方式给药房人员审方带来了困难,延误了发药速度。

    处方书写中存在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使用英文缩写词,还有一些临床医生存在着表现形式各异的处方书写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有的医生在临床诊断项上仅填写“感染”二字,药师审方时不知是什么部位、哪个系统感染;还有的涉及个人隐私,患者不同意填写诊断结论,药师无法审方……对于目前的这种混乱状况,笔者想谈谈自已的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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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情况下,处方必须规范标注“临床诊断”。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医师处方必须注明诊断结论。这就是说,除“特殊情况外”,不注明诊断结论者,可视为不合格处方。这和旧的处方管理办法相比,不能不说不是一大进步。但是,这里的“特殊情况”没有给出具体说明,同时也为医师不注明诊断结论找到了推托的理由。笔者认为,这是法规的一个漏洞,有待予以完善。

    笔者建议:《处方管理办法》应对“特殊情况”予以说明,比如包括各种癌症、涉及病人隐私的艾滋病、阳萎和性病等。除规定以外的疾病,医师必须注明诊断结论。由于范围的缩小,即使医师没有标注诊断结论,药师从处方用药中基本上也能推测患者所患疾病,可以据此进行审方。

    为了进一步方便药师审方,对于这些“特殊情况”,各个医院也可以考虑自编代码予以代替。但是自编的代码必须在本院医政科备案,以免发生误诊纠纷时无据可查。同时,医⒁┓慷家粞覆椋悦馕筇钗笈小4私ㄒ槭欠窨尚校?br>有待同行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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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诊断结论填写不规范的,应视为不合格处方。

    填写诊断结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药师审方,但医生如果不规范填写,例如只写“感染”、“心血管病”、“脑血管病”、“皮肤病”、“妇科病”等等,这样就达不到方便药师审方的目的,药师应该有权让其重新规范填写。

    三、关于用英文缩写填写诊断结论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目前《处方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病历书写制度执行。病历书写制度规定,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病名、药品等可以例外,英文缩写要标准化。因此,医生应该用中文规范填写处方中的诊断结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些医生随便自造英文缩写,这种情况更应绝对禁止。

    笔者建议:为了方便医生书写,卫生部可以考虑像规范药品名称一样规范疾病名称以及疾病名称的英文缩写。然后以文件形式下发,供各级医师填写处方时执行。在卫生部没有下发这种规范缩写之前,各院医政科可以广泛征求医师和药师的意见,自制本院的常见病英文缩写,在医政科备案。不经医师、药师、医政科共同协商备案,医师单方面用英文缩写代替中文疾病名称,药师可以拒绝发药。

    河南周口市淮阳县人民医院执业药师 常怡勇,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