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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六种抗辩事由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25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98期(总第2353期 2006.08.25)
     [案例]产妇某乙,30岁。孕43周,产程进展慢,宫颈轻度水肿,于某日住院行腹膜外剖腹产术。术中发现膀胱反折处腹膜水肿,血管怒张。渗血较多,腹膜脆而易破,故改为腹膜内剖腹产术,手术顺利。术后血常规化验:红细胞216万/mm3,血红蛋白6g,白细胞12200/mm3,中性90%,淋巴 10%。给予抗生素治疗,并输血200mk,无反应。术后第二天又一次血常规检查:血色素5.8g,红细胞188万/mm3,白细胞8000/mm3,中性79%,淋巴18%,酸性3%,故再次输血200mk。

    术后第7天,某乙情况好转,医师上午查房时,某乙诉小腿稍有疼痛。检查:精神好,面色正常,腹软,伤口无硬结,子宫脐下约三指,阴道流血,色暗红,左踝部轻度水肿,皮色不发红,不热,也无明显压痛。因术后未解大便,于14时20分用开塞露1支置入肛门。14时35分产妇步行去厕所,刚到厕所突然发生头晕,面色青紫,皮肤干燥,四肢厥冷,血压降至0,深呼吸3次后,即停止呼吸。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14时50分在右下腹宫体旁作穿刺2次,抽出约1毫升血液,凝固。心电图提示房室分离,心率50次/分,抢救无效于15时45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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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案例中,该产妇系过期妊娠,因产程进展缓慢、宫颈水肿,决定剖宫产。术式正确,处理得当。围产期产妇血液呈高凝状态,血流缓慢,如长期卧床或有静脉炎症,极易形成静脉血栓。尤其当突然起床活动时,静脉压突然增高,诱发血栓脱落,是发生肺动脉栓塞最常见的原因,也是产科剖腹产后最多见的并发症。某乙在剖腹产后7日发病,发病前患者反映小腿疼痛,查左踝部有轻度水肿,提示可能有血栓性静脉炎形成。发病时表现为呼吸困难,面色青紫,血压下降等是肺动脉栓塞的特征,心电图提示房室分离等,亦进一步证明有静脉血栓脱落导致肺栓塞的可能。本案属于产后并发症,不应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活动是一种高风险活动。虽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但仍然有些疾病是现代诊疗技术无法完全治愈的,并且在医疗活动中,某些不良后果的出现根本无法预见,防不胜防。因此,在医疗行为被确认为是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时,如果能够排除医疗机构的主观过错,那么,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同样不构成侵权行为,也就不存在医疗事故。正因为如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6种情形,即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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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时候,抢救行为具有急迫性,此时,很难要求医疗人员作出全面的、非常准确的判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否则将不利于对患者生命的抢救。其构成要件为: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患者存在生命危险,这种危险迫在眉睫;第二,此时的紧急医疗措施应当限于是迫不得已的。如果抢救人员知晓该抢救措施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也不得不进行,则采取该种紧急措施应当是别无选择的,此时没有任何其他更好的救助措施。但是如果在救助时明显有对患者来说可能更好的救助措施,而医疗人员没有采取这些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这在医疗事故中经常会遇到。当然,本条的使用必须遵循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在发生医疗意外事件之前,医护人员应当尽到了所有的合理注意义务,履行了相应的医疗手续,依然无法发现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医疗意外事件一般包括了意外事件的情形,意外事件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行为人不可预见。由于其不可预见,故不能要求行为人予以避免或预防。所以,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没有过锗,因而不承担责任。意外事件常见的一种类型即事物本身固有的致损风险,且此种风险的发生几率极低,故通常不可预防。例如,某种药物在药典中并未规定作过敏试验,由于患者的特异体质而发生过敏反应,造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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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和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要想根据本项的规定免责,必须证明:1.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医疗事故是无法预料的;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医疗事故是不能防范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过程中,如果医疗人员在给患者输血时履行了相应的操作手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依然发生了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需承担责任。造成输血感染医疗机构虽然无过错,但供血单位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仍应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供血单位追偿。如果医疗机构、供血单位和患者三方均无过错,则根据公平原则,医疗机构承担一定责任。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由于患者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者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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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护人员对于危重、疑难病症的病员,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方案去救治患者,争取把1%的希望变成现实,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抗力的死亡等不良后果在所难免,这主要是疾病的自然转归所致。其次,是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并发症,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护人员是否存在的医疗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并发症具有两个基本特征:①并发症是发生在原有疾病之上;②并发症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和防范。一般情况下事前医护人员会对患者及家属说明,使其心理上有一定准备,当发生并发症时,病员及其家属也应主动配合医护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患者遭受的不良后果。此案例就属于此类情况。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2期, http://www.100md.com(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