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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验证为何要原件?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28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99期(总第2354期 2006.08.28)
     近日,从国内某药企一位负责招标工作的经理口中听到这样的抱怨,“现在的企业真是可怜,参加药品招标还要验看许可证原件,要是几个省同时招标同时看,我们真不知道怎么办好了。”

    笔者在某市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确实看到有如下的规定:“投标人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许可证的副本原件……”。可见药企所言非虚。

    为何招标相关部门一定要看这些证照的原件呢?据某市负责药品招标部门的回应是:“近期发生的一些药品安全事件,暴露出药品质量仍存在问题,验看企业的许可证原件,也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避免出现造假行为。”

    另据行业内一些参与招标的人员透露,因为许多招标需要的文件需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一旦要修改,一个单位的一个公章还常常不够用。

    我们理解,相关部门对于这种原件验看的要求出发点是好的,毕竟人民用药安全是第一位,只是所用的方法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对于政府投资运营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招标作为一项药品集中采购方式,采购方作为政府事业单位,已经明显具有一定的政府工作意味。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将招标组织和服务工作全部置于所辖单位,其实更应该多从方便企业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和制定政策。毕竟这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垄断来自于政府行政权力,对其提出的服务标准至少应该不低于市场同类标准。

    假设全国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规模能够扩大到集中于一处,或者分区域间隔进行几次,或许投标企业还能够应付。可实情是,目前药品招标能够统一到省一级进行的少之又少,许多地方还在不同城市里面进行招标。这种分散的局面下,各地政府招标主持部门之间又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相互的信息沟通,结果很可能就会出现两个地方甚至更多的地方同时招标,而又同时需要验看企业许可证或要用章,怎么办?结果明摆着,逼着企业去造假。“招标搞得假公章满天飞”这种说法甚至成了业内的笑话。这样的质量监管怎能不被认作为“流于形式”呢?

    其实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在招标中对药企的资质和信用进行验证还有其他可行的方法。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上面下了很多功夫,已经在其网站上建立起多个基础数据库,包括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均可以在上面进行查询验证,而且药监部门正在大力构建药企信用体系,相关的信息也越来越丰富,只要相关部门肯花点时间去核实,相信所获得的信息会比验证和验章要丰富得多。

    很明显,上网搜集信息核实企业信用得花招标单位精力,验证许可证原件是投标方准备。希望代表政府组织招标的这些部门和单位今后能以自己服务大众职责为先,大力完善内部协调与沟通,创造政府药品采购的公平环境。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99期, 百拇医药(刘正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