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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否“犯罪”
http://www.100md.com 2006年8月30日 《现代护理报》 2006.08.30
     本报北京讯(邹声文张宗堂)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各方争论激烈。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没有作出修改,以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2005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认为,为了遏制性别比不断扩大的势头,防止造成严重社会问题,这一条规定是必要的。但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则认为,对胎儿性别的选择一定程度上是出于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以及养儿防老的需要,但这种观念无法通过刑法手段解决;而且这类行为在调查取证上很困难,查处取证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一些专家认为,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孕妇对胎儿的性别有知情权,尽管我国不提倡,但将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是弊大于利,不利于胎前教育,不利于优生优育。也有专家强调,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因果关系很难认定,容易出现处罚不公。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意见分歧很大”,建议这次暂不修改,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