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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的强制治疗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01期(总第2356期 200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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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人有拒绝治疗权,这是现行法律中已经明确的,但是笔者认为问题并非那么简单,为了维护患者的利益,使医学的有利期望值达到最大,在许多情况下病人及其家属不仅无权拒绝治疗,有时还必须接受医生的强制治疗。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病人具有强制治疗权是各国法律公认的权力(或权利)。医方的强制治疗权分为绝对强制治疗权和相对强制治疗权两种。

    绝对强制治疗权

    绝对强制治疗权是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必须遵守和履行的,否则,就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包括医方和患方双方)的法律责任,或者如不接受强制治疗或检查,就得不到相关的权利、资格或证书(如从事饮食服务的人员必须接受定期体检)。医方的绝对强制治疗权是医方的一种权力,是基于法律的授权而取得,主要有以下4种:

    ⑴强制隔离治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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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主要法律依据有:《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医疗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有强制隔离治疗权;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该条还规定: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医疗机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执业医师法》第28条授予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对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的紧急处置权。

    国务院《突发性公共卫生条例》并单列了一章(第四章)“紧急处理”更具体规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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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强制性戒毒权

    主要依据有:1995年6月18日卫生部《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及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

    ⑶强制推行计划免疫接种权

    主要依据有:《传染病防治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⑷强制进行体格检查权

    主要依据有:《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母婴保健法》第7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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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只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登记结婚。该规定实行后,强制性婚前检查已被取消。但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婚姻登记条例》相对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毕竟属于下位法,其法律效力有待全国人大作出裁决。

    相对强制治疗权

    相对强制治疗权,是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委托或授权而产生的强制治疗权;这种强制治疗权,有时可因为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拒绝而得不到实现。相对强制治疗权是医务人员的一种权利,主要有4种:

    ⑴紧急处置权

    这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如《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是医方对急危病人的一种处置权。如警方或好心人从马路上拣来一个病人,情况危急处于昏迷状态,必须作开胸或开颅手术,这时谁都不知道病人姓啥名谁,没有监护人在场,医生有紧急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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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对精神病人及其他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处置权

    这主要是基于监护人的授权。监护人有两种:一是,病人的亲属;二是国家,如民政局,以及社会福利院对其所收养的未成年孤儿的监护权。

    ⑶强制推行新法接生及产妇必须到医院(保健院)生产的强制性规定

    《母婴保健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1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⑷强制处置尸体权和对尸体的强制解剖权

    《传染病防治法》第46条规定:“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张赞宁)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3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