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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胜”到“败”折射法理“变数”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5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05
     本案终审宣判后,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李开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了他的一些看法。

    他认为,由于《药品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许多规定都建立在民事法律基础之上,如有关法人授权委托、合法票据、经营等。因此,在行政执法中,如何判定某种违法行为的本质?如何抓住案件的核心?除了要从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角度考虑问题,还应从民事、商事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寻找突破。

    “本案由‘胜’到‘败’,给人启示很深,一、二审由于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差异,其结果截然不同,但很难说谁的理解不对,其中折射出来的法理‘变数’给办案带来难度。”李开银说。针对本案,他谈了以下几点思考:

    ■关于无证经营

    我国对药品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即经营资格准入制度。《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民事法律行为责任人的内容,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等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内容。可以说,我国对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是进行准入控制和依法监督规范经营行为两个方面。

    一次完整的经营活动是由商流(组织购进、签订合同、委托销售)、物流(仓储、配送)、现金流(现金结算、开具票据)三大块内容构成,以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宣告结束。所以,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就这三大块业务如何开展做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给出了无证经营的各类情形,涵盖范围非常广泛,既有对市场管理、行政许可的规定,也有对具体行为的规定。因此,对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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