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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事件发生后一级经销商如何减少退货损失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6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03期(总第2358期 2006.09.06)
     生产企业制造假药劣药,应该由生产企业承担相关责任。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旦国家发现并宣布停售某种或某些假药劣药,各下级医药经销商纷纷向上级医药经销商退货并反向退款,直至一级经销商。当一级经销商向生产企业退货并要求退款时,理论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在我国,一个医药生产企业一旦被曝光生产假劣药,随之而来的是迅速、甚至迅雷不及掩耳式的倒闭或支付无能。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医药经销商主动出击,通过完善购销合同,逐步理顺体制惯例,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内医药界连续出现了“齐二药”等假劣药事件。这些事件出现后,人们把目光一下子投向了药品生产领域,并纷纷从监管、法律等方面反思我国的医药生产体制,但却忽视了反思医药购销体制的缺陷。本文试图就假劣药事件中暴露的购销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法理上的分析,并提出经销商减少退货损失的解决方案。

    假劣药事件往往使经销商无辜受损

    根据过错承担的法理原则,谁的过错由谁承担。因此,生产企业制造了假药劣药,过错应该由生产企业承担。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旦国家发现并宣布停售某种或某些假药劣药,各下级医药经销商纷纷向上级医药经销商退货并反向退款,直至一级经销商。当一级经销商向生产企业退货并要求退款时,理论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在我国,一个医药生产企业一旦被曝光生产假劣药,随之而来的是迅速、甚至迅雷不及掩耳式的倒闭或支付无能。究其原因,一是国家的查封和处罚;二是生产企业利用时间差转移财产;三是停产停售。在这样的体制格局中,一级经销商只有接受下级经销商退货退款的份,而得不到生产企业的退款。也就是说,假劣药的巨大损失不是由制造假劣药的生产企业承担,而是由无辜的医药经销商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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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劣药事件凸显医药购销体制缺陷

    医药生产和经销企业在产业链条中是一种互助合作的关系,生产企业处于上游,经销企业处于下游;在法理上是一种平等互利的法律关系,讲究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1.生产企业在假药劣药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分析。医药生产企业无疑是假药劣药的始作俑者,理应对其制造的假劣药承担根本的、完全的、最终的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是在药品的生产领域发现的假劣药还是在药品的流通领域发现的假劣药,尤其是在药品的消费领域发现的假劣药,生产企业都将承担当然的法律责任。

    2.经销企业在假药劣药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分析。医药经销企业对假劣药的流通也负有法律上和道义上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其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医药生产企业合法性的辨认(如:核查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质量保证协议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和对药品合法性在外在形式上的辨认(如核查药品生产批件或批准文号,药品质量标准,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购进药品首营首批检验报告书,抽验报告书,注册商标批件,药品合格证等)。也就是说,经销企业只需对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的合法性进行形式上的辨认,履行了上述法律责任,一级经销商就不应当承担来自于假劣药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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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现行体制惯例在权利、义务上不对等。现行购销实务中让一级经销商承担生产企业制造假劣药的风险和损失在法律上是不公平的,即经销商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大于其权利和收益。反之,生产商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小于其权利和收益。解决的办法就是将不应当由一级经销商承担的假劣药风险转移出去:应当由生产企业承担的转归于生产企业;共同的风险由所有参与生产经销的企业共担,在实务和惯例中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经销商理顺权利和义务的对策

    为了避免系统性风险,经销商应当主动出击,通过完善购销合同,逐步理顺体制惯例,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1.经销商之间购销合同的完善。国家宣布停售“形式上”合法的假劣药,对于所有医药经销企业来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果制造假劣药的生产企业能够赔偿流通企业的损失,所有经销商均不受损失,一级经销商全额退还假劣药货款在法律上自然没有问题。反之,如果制造假劣药的生产企业不能赔偿或不能全额赔偿流通企业的损失,对于所有经销商来说,属于“系统性风险”,只由一级经销商承担损失的惯例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经销商之间的购销合同中,应当明确:上级经销商对下级经销商的损失性退款以其从生产企业获得的赔偿额度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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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销商与生产企业之间购销合同的完善。于法于理于情,制造假劣药的生产企业都是其损失的最终承担者,在购销合同中由其承担假劣药风险是天经地义的,而现行惯例恰恰忽略了这一点。解决的办法就是由生产企业对其售出的药品提供担保。具体做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办法中的一个或多个:

    一是实行信用额度对策。即根据假劣风险大小由生产企业给予经销商一定期限、一定额度的商业信用。一旦出现假劣药事件,经销商可以用冲抵货款的办法避免不公平的损失。

    二是实行抵(质)押对策。即根据假劣风险大小和生产企业抗风险能力的大小,由生产企业向经销商抵(质)押某种资产。一旦出现假劣药事件,可以防止出现诸如转移财产等道德风险,以及因信息不对称、不及时造成的被银行、其他客户捷足先登等迟到风险。另外,运用抵押对策,对于因假劣药事件可能倒闭的生产企业来说,也容易接受(反正自己得不到财产了,给经销客户相对来说更符合其意愿)。

    三是实行保证对策。即由第三方对生产企业提供保证,或者由生产企业互保。

    以上对策只是举例性的,本文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解决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思路。与任何新惯例的形成一样,起初它肯定会遇到来自习惯势力的种种阻力,但只要它是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就一定会有生命力。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03期, 百拇医药(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