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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患者依《消法》起诉医院案开审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8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04期(总第2359期 2006.09.08)
     本报讯 8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一桩医疗纠纷案件,患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医院,并索赔10万余元。

    2005年年底,患者王某因患膀胱癌晚期在福建省某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14万余元,其中自费10万余元。王某家属向法院诉称: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计量不实、价外加价,多收取费用4000多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应予以双倍赔偿。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除返还多收取的医疗费用,还要按照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费用的金额增加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万余元。

    福建省某医院则认为,患者入院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积极正确的诊治。引发收费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患者家属在结账时要求院方将就诊费用记入医保账户,这种做法违反医保规定,医院拒绝办理。因此在费用核算结果上与患者家属有所不符,医院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不应当赔偿损失。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据悉,医疗服务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曾是各界争议的焦点。2005年6月,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经过激烈讨论,几易其稿,最终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将医患关系明确列入其调整范围。本案是福建省首例患方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医院的案件。(谈云)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4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