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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物证如何提取及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05期(总第2360期 2006.09.11)
     在查处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案件过程中,常遇到的就是对涉案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及其销售清单、发票、工艺报表等证据的提取及处理。作为提取的方式有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3种方式,常用的是先行登记保存、扣押2种。但应该注意的是对涉案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及其销售清单、发票、工艺报表等物证作为关键的证据,在提取及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往往容易忽视:

    1.在提取药品或医疗器械案件的物证时,执法人员较易漏掉当事人在物证(如药品或医疗器械的销售清单及发票、工艺报表等证据)上的签字、盖章或按手指印予以确认。笔者建议:a、对案值较大的案件应提取药品或医疗器械及其销售清单及发票、工艺报表等书面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并要求当事人在书面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或按手指印予以确认;b、对案值较小的案件可提取药品或医疗器械及其销售清单及发票、工艺报表等书面物证的复印件,并要求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或按手指印予以确认。

    2.对一些案情较复杂的案件,以书面形式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有时往往不够充分。建议可增加采用录相、照相、录音等多种方式方法收集物证,形成一系列的证据链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在上述这二款规定中只明确了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或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医疗器械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在《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条款中只规定了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给予没收,没有提及对案件结案后如何处理涉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及其有关材料。这是法律及办案中存在的一个比较大的漏洞,值得深入探讨。在目前情况下,本人对此有如下建议:

    a、对涉案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如果已经有证据证明是假劣的,在结案后应给予销毁。如果涉案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是因无证经营或从无证处购进等原因违法而被没收且数量较大,经过检验证明涉案的药品或医疗器械质量是合格的,在结案后(在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有效期内)可以考虑将没收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b、对涉案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的销售清单及发票、工艺报表等书面物证,在结案后可将原件归还当事人,在案卷中保留有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手指印的复印件后存档。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05期, 百拇医药(邓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