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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80057
预交的美容费能要回吗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11
     2004年4月28日,李小姐在一家美容店美容。美容店承诺,只要李小姐花700元在该店做半年美容,就能将她脸上的黑色青春痘疤痕祛除。李小姐交了700元,开始在该店做美容。做了几次后,为加强美白效果,美容店免费送给李小姐一盒化妆品,要求她在家里使用。李小姐使用该化妆品后,面部就出现了大量红斑等过敏现象。她随即找到美容店,美容店为她做了相关的抗过敏处理。但李小姐认为自己不能继续在该店做美容了,要求美容店退还美容费。双方就退还美容费数额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6月7日,李小姐将美容店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经消协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小姐遂于2004年6月8日将该美容店业主起诉到法院,要求美容店退还美容费7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500元、误工费500元。李小姐于立案当天就其面部过敏问题到某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接触性皮炎,花了92.10元医药费。诉讼期间,李小姐的面部过敏现象经治疗已痊愈。

    本案中,原告李小姐到被告处做美容,双方形成了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交纳了美容费,被告应当依约为原告提供美容服务。由于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提供了不适于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已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美容费700元,但由于原告接受了被告的10次美容服务已实际受益,该部分美容费用应按客观交易之价额予以扣除。同时因被告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原告92.10元的医疗费用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赔偿。以上两项相抵,被告应当返还原告500元。但被告的不适当履行,虽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但未提供误工证明,法院亦未予支持。

    文/陈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