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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可送什么不可送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18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08期(总第2363期 2006.09.18)
     日本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之一,既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礼品法》等以维护消费者个体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也拥有《经济力量过渡集中排除法》、《反垄断法》、《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法》等以维护自由竞争、防止垄断为目的的法律,并形成了一套成熟而行之有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而这对我国来说还是一个远期的目标。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日本关于限制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礼品类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我国关于此方面的立法有所裨益。

    礼品类定义及提供标准

    日本对于制药公司提供的礼品类的定义是指作为诱导顾客的手段,不管以何种方法,药品生产企业随药品贸易送给对方的物品、金钱以及其他经济上的利益,包括:物品、金钱、金券、以及公司股份、招待、劳务等。

    药品生产企业不被允许提供的礼品有,以诱导所属医疗机构的医师、牙科医师、其他医疗负责人对药品进行选择或者购买为手段,对其提供金钱、旅行招待、招待等;以诱导医疗机构对药品进行选择或者购买为手段,对其无偿提供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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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不受限制的礼品包括:

    (1)在医疗机构使用生产企业的药品时必要的物品、服务或者为提高功效而提供的物品或服务。

    (2)提供关于药品的医学、药学情报以及关于生产企业其他药品的资料、说明用材料等。

    (3)委托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上市后调查,治疗试验以及其他医学、药学的调查、研究所支付的报酬以及费用。

    (4)在举办以医疗机构为对象的生产企业药品的演讲会时,提供的不过于奢华的物品、服务或者为其出席承担费用。

    医学、药学情报提供标准

    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负责人向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情报时,即使有经济利益关系,原则上也不限制。但是,如果不是为了说明生产企业药品,而是代替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负责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或者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负责人专业上必需的情报媒体或情报配备的费用时,药品生产企业不能付给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负责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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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负责人开展药品上市后医学和药学调查、研究,相应支付一定的费用则不属于礼品类。如果是以委托上市后医学和药学调查、研究为名义,实际上是诱导进行药品贸易的,则属于礼品。

    与治疗试验相关的研究委托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收集申请药品的生产(进口)或者申请部分变更时应该提供的资料为目的,对特定的医疗机构以及医师的委托。这种治疗试验因为和上市后药品的贸易无关,所以其研究费的支付不可能诱导到药品的贸易,因此,此金钱的支付不会被限制。但是,即使是研究费,关系到药品的购买时,也被限制。

    公益性活动

    捐赠是指跟贸易无关的无偿提供的金钱物品,不管是以协助资金、赞助金、救助金名义,还是以其他名义,均和礼品类提供无关。

    形式上是无偿的,但事实上药品生产企业的利益被约定时,就相当于提供了不当的礼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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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目的的捐赠是指对以医学、药学研究为主要目的的组织的研究援助,本身不作为礼品类。但是,如果脱离了捐赠的本义,成为诱导各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负责人进行药品贸易的手段时,则成为礼品类。

    公益目的的捐赠为了援助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负责人医学、药学等的研究、社会福利、其他公益目的而进行的捐赠,不是作为诱导药品贸易的手段时可以。

    但是,研究的援助等公益目的不过是名义,实际上是为了医疗机构使用物品的购买、设施的改造和增加、经营资金的补充及其他该医疗机构自身利益时,就不能说是公益目的,相当于提供了不当礼品类。(完)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08期, 百拇医药(宋立平 徐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