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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一起非法购药案的启示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26
     大竹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县某托运部查获珠海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曲松纳注射液两件,共1200支。随货同行的成都市某托运处托运协议运单载明:“收货人姓名:张某,地址:131……057(手机号),货物名称:头孢曲松纳注射液。

    经核实,收货人张某系大竹县某托运部职工,称A卫生院采购这批药委托其代收,但却不能提供采购方托运委托书,于是,大竹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该批药品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张某及A卫生院先后提供了卫生院委托托运书,供货方手写的出库清单、银行汇款凭条、卫生院法人证件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等。这些证据均能证明这是一种合法的购药、委托托运及代收行为,但执法人员对供货方是一大公司为什么还手写出库单产生疑问,决定对A卫生院来往账务及其使用“头孢曲松纳注射液”情况做深入调查。经查,该院一年最多用200支“头孢曲松纳注射液”,而一次购进1200支显然存在问题。经过执法人员的询问,该院院长说出了实情:他和张某是好朋友,张某找好买家后违法购药,没想到被执法人员发现,于是让其帮忙说药品是卫生院购的,两方提供的相关证据都是伪造的。

    从本案查获经过,笔者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

    启示一:手写出库单或票据,是查处非法购药的主要线索之一。目前各药品生产、批发或连锁公司,包括其农村的分支机构,基本上都实行电脑管理,绝大部分都实行机打发票和正规票据。笔者提示,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手写清单或票据时,要进一步查清药品来源,并把所涉及药品立即现场快检或抽样送检,以及时有效打击药品流通领域的不法行为。

    启示二:提高办案技巧,是提高案件查获率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案所收集的书证、物证已形成证据链,看似完全合法,但从A卫生院的往来账务和“头孢曲松纳注射液”用量进行深入调查后,就识破了案情。笔者提示,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要停留在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的收集上,而应进一步证明书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启示三:加强托运管理,是遏制非法购药的重要手段之一。药品流通已由过去的送货制发展到邮购、托运等多种形式,特别是邮购、托运,购销双方不见面就可完成药品销售活动,这便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因而,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出台药品托运管理办法,明确受托运单位的条件、随货同行必备的资质证明等,以强化药品流通管理。

    四川大竹食品药品监管局 范仁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