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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者自带药品的监管应有法可依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6.09.26
     A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医院某科护士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两支治疗糖尿病的注射液系患者自带药品,现该患者已经出院,剩余的药品并没有带走。当执法人员询问该科室的护士长如何处置这两支药品时,护士长称:“这种药品很难买,本院没有,我们准备将其用在其他患者身上。”将患者鲈菏?br>余的药品用在其他病人身上,有利于药品的再利用,但如果患者使用后出了问题谁来承担责任?这一现象所引发的问题还有:医疗机构如何规范药品在使用中的管理?医疗机构对患者出院后遗留下的自带药品如何处理?对医务人员擅自将患者出院后遗留的自带药品用在其他患者身上的行为如何依法进行监管?

    目前,患者自带的药品有以下几个特点:药品一般是医疗机构所没有的,是治疗一些特殊疾病的;患者常常自带一些进口药品,这类药品往往是价格高,数量少。对于这些患者自带的药品,医疗机构往往疏于管理,特别是疏于对患者使用后剩余药品的管理。对此,可能造成的后果:一是严重破坏医疗机构的正常用药秩序;二是增加了药害事件的发生机率;三是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对患者自带药品如何进行管理?擅自将患者出院后遗留的自带药品用在其他患者身上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首先,医疗机构不能排斥和限制患者自带药品就医,对这类药品的管理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当负责审查患者自带药品的质量,双方最好签订一个“免责合同”;2.要重视加强对该剩余药品的管理;3.应当重视对医务人员的管理,防止医生擅自使用患者出院后遗留的自带药品。其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过程中的监管,特别是要尽快以法律形式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对此,笔者建议,应在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写入“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自带药品的管理,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决定使用患者自带药品”的规定,并对相应的处罚依据做出明确规定。

    新疆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哈巴河分局 卫俊刚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