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医学论坛报》 > 2006年第37期
编号:11184455
第8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会议报道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28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6年第37期
     【编者按】第8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于2006年8月6日至9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来自全世界约600名医学家、公共卫生学家、科学家、哲学家、生命伦理学家、社会科学家、法学家、科学和卫生保健管理学家、女性学家参加了本次大会。大会讨论的内容涉及公共卫生伦理和卫生政策、生命科学技术和研究伦理、临床医学伦理和医学专业精神以及生命伦理学与文化、宗教、人权、性别研究的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我们特邀请本次大会副主席兼秘书长、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晓梅教授为特邀主任编委,组织整理部分演讲内容如下。

    知情同意与患者的临床决策

    在有关患者的临床决策专题中,日本Nagaoka作了题为“赌博:患者用来作决定的一种关键方法”的报告。他介绍说,很多患者都渴望得到有关自己病情的信息,但即便如此,他们仍然难以对应该得到什么样的治疗作出决定,尤其是当每一个选择都有可能导致不利后果时。所以,当患者不得不自己选择的时候,他们就可能通过“赌博”的方式来作出选择。因此,对于旁观者来说,尤其是专业医师,这些基于片段信息而作出的可能是武断的或偏激的决定是不可靠的。然而,在患者自己看来,10%和95%的成功概率可能无区别,因为他们首要关注的是是否能够康复。

    在作出“赌博”式的决定前后,可以注意到患者的2种不同态度。决定前,他们期望收集到尽可能多的信息。他们看起来像是一个决策的制定者。决定后,他们仅仅希望成功,并试图忘记那些有风险的信息,来保持心理的平静。

    Nagaoka认为,目前对“知情同意”的权威解释实际上存在重大缺陷。目前认为,“知情同意”指有决定能力的患者在得到足够的信息之后,能够就他们的花费及利益在可能的选择中,选择一个最有价值的治疗方案。但是,对于大部分患者,按照这样纯理论的决策过程进行决策是靠不住的。

    澳大利亚Ford在题为“临终治疗决定与伦理学”的报告中指出,在恢复健康和拯救生命的情况下,一切合理的方法都可以用来治疗或拯救生命。但在现代高科技医学下,这一首要标准不再是一个有用的指导,在卫生保健中使用常规的或合适的手段是一种责任。对于临终患者而言,脱离医学治疗而遵循自然过程可能更加合适。当然,医师在没有得到有决策能力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时,不能对患者进行治疗。

    他认为,患者对于治疗的决定有可能受到他们的理念或信仰的影响,在对临终患者进行临终关怀时舒适是首要的。使用必要的药物来减轻患者的疼痛甚至引致死亡,这在伦理学上是允许的,即使这样干预的结果是使患者的意识状态更差甚至缩短了患者的生命。如果社会能够保证防止权利的滥用,法律应该允许医师根据临床判断作出治疗选择。

    当然,由于文化背景、医疗条件、社会环境等不同,患者对自己的治疗究竟有多大的决定权,在这一问题上学者的看法不尽相同。但是,不论作出怎样的选择,都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又能够考虑到治疗的效果,同时还要顾及到患者的经济能力,这同样也是医师的责任,这一点是与会者的共识。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人文学院 白晶 整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