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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医师到沪行医须申报
http://www.100md.com 2006年9月29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13期(总第2368期 2006.09.29)
     本报讯 10月1日起,凡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到沪从事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的,均须申报并经批准方能行医。

    近日上海市卫生局向全市医疗机构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外籍医师到沪短期行医,其本人或者拟聘用单位应向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批准者不准在沪行医。

    近年来上海与国际的医学交流活动日趋增多,国外医师应邀、应聘到沪短期行医数量大幅上升,仅去年至今已达420余人次。为规范医疗秩序和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卫生局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特向上海市医疗机构发出此通知。(王蔚)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7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