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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乡医挑起公共卫生服务的大梁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2日
     本报讯 2006年1月1日,湖南省首部农村村级卫生服务管理规章《湖南省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实施。根据该规章,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含妇幼保健员)要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

    《规定》指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含妇幼保健员)要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组织、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要执行传染病诊断、登记和报告制度,依法及时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卫事件,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在处理公卫事件时,要服从统一调度;要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血吸虫病防控、艾滋病病人随访、结核病病人督导管理、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报告、管理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设立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考核结果与是否继续执业挂钩。, http://www.100md.com(颜秋雨 李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