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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小区须设医院专用房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2日
     本报讯 开发投资方在新建或改建居住区时,要建设社区医院的业务用房,并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使用,而且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最小不能小于120平方米。

    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文件,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分类设置和标准化建设做出明确规定。

    新建、改建居住区需要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并安排建设,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要是由政府设立的原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改建而成,部分可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转型或改造而成。原则上每个街道(地区)、乡镇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北京市政府明确表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社区慢性病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此外,社区医院要提供不同层次的专科保健服务以及家庭护理、临终关怀等延伸性卫生服务。为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弱势群体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减免收费,政府和社会相关部门对此要给予相应补助与支持。

    据了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根据人口规模、密度、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设置不同的规模与数量。(京新),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