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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品处理“三式”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9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0.09
     工作中,常有店员拿着近效期或者刚过效期的药品问我该怎样处理。其实,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也会遭遇类似的“难题”。过期药品该怎样处理?是“随便扔掉”,还是“缴由购进单位或主管部门集中销毁”呢?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现将过期药品的处理方法与读者朋友分享,希望对同行和顾客有所帮助:

    因为药品的特殊性,各种各样的过期药品处理起来,还真是一件令人“烦心”的事:既不能乱扔,也不能滞留。过期药品一般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因此,药店对过期药品要谨慎对待,按照严格的销毁程序自行销毁,或上缴药监部门集中处理,或退回厂家(供货单位),这即是笔者所说的“三式”。

    药店出现过期药品,一般可先与厂家(供货单位)取得联系,看看能不能退回至供货商,再由供货单位退回生产厂家,最终由生产厂家集中销毁。这样的好处是,可以最低限度地降低药店的损失。其弊端是,尽管现在很多生产企业都有相应的退货制度,但对零售店来说,过期药品不可能批量存在,因此是否退回供货单位应根据具体需要来定。倘若是连锁店,则直接缴由总店处理即可。此为第一式。

    其次,药店的过期药品可上缴至药监部门集中处理。特别是一些特殊药品,其化学成分对环境的危害性很大。如青霉素,如自行处理不当,其化学成分播散到流通不畅(如室内)的空气中,可能造成接触者意外过敏,甚至使感染者有生命之虞。还有部分粉针剂药品会造成接触者皮肤溃烂,引发感染等。因此,药店将过期药品缴由药监部门,在其监督和帮助下进行销毁,比自行销毁安全得多。此为第二式。

    再次,可以自行销毁。对于那些不能退回厂家的、普通的、且没有化学危害(或化学危害微弱)的药品,药店可以根据不同药品的性质自行销毁。例如药片,应从包装瓶或铝箔板中取出,利用适当的容器,加水溶解;口服液开启后将药液倒在容器中,再将口服液瓶剥去标签,丢入垃圾箱内;冲剂或胶囊可以先将其剪碎后,再溶解;注射液只能在适当容器中彻底砸碎。要避免落到不法药贩子手中更新包装后再次进入流通领域,给百姓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此为第三式。

    另外,并非所有药品过期后都必须销毁。有的药品过期后还可作为动物用药或花草用药,但必须咨询有关专家,执行相应程序,以免出现意外。

    文/王献波,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