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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78935
美容纠纷中de精神损害赔偿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9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0.09
     2004年3月,即将大学毕业的小潘在学校旁边的一家美容中心做美容,要求去掉脸上的雀斑。美容中心的工作人员用牙签蘸着三氯醋酸药水,将小潘脸上的雀斑点除。术中,小潘感到脸部皮肤灼烧、疼痛,经检查为美容过程中药物使用过量。小潘随后到医院治疗,但最终脸上还是留下了疤痕。小潘找到美容中心,要求该中心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2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美容中心仅同意返还治疗费用和给予少量赔偿共计2000元,不同意小潘的其他请求。小潘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脸部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二度化学灼伤、继发感染,容貌损坏明显。

    本案中涉及到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法律意义上,精神损害常常表现为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况,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自身感受为哀伤、懊恼、悔恨、羞愧、愤怒、胆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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