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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代言人” 走俏医院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13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17期(总第2372期 2006.10.13)
     李庆生是广东省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务科科长,他同时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身份——医院法律顾问,该院没有向外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医疗纠纷案基本由李庆生代理。

    随着医院法律意识的日渐增强,近年来医院越来越重视法律顾问这一医院的“维权代言人”角色,但由于这一需求形成的时日尚短,医院往往发现真正适合医院、医疗行业的律师还比较缺乏。为此,一些医院开展了种种尝试:在内部聘请本院有相关资质的员工为法律顾问;实行内聘法律顾问和外部律师相结合的“内外结合”型模式;甚至有医院人士提出可以参照其他行业实行医院的“公司律师”制。

    从医生到医院内聘法律顾问

    李庆生1983年从医学院毕业后,一直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显微整形外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时常发现有一些外来工受伤送院后,老板遗弃不管,引发纠纷。“这些现象很困扰我,那时我便经常找些法律书籍来看,希望能帮助他们。当我用学到的法律知识告诉他们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获得治疗费用时,我非常兴奋。”李庆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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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李庆生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其后医院将他调到医务科,2003年又聘他为法律顾问。李庆生除了每周要开展病区医疗质量检查等日常医疗工作外,还要每月定期给医生讲相关法律课,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并代理医疗纠纷案。

    李庆生认为,现在不少医院聘请了一些律师作为医院法律顾问,但由于对医疗行业不甚了解,在医疗纠纷的处理方面往往不尽人意,这种医学工作者不懂法、法律工作者不懂医的现象困扰着医院,尤其在像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这样一家日门诊量达7000人次的大型综合医院更为突出。“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加快,医院管理需要更多方面的知识支持,医院管理者懂得法学知识,就能够为医院管理提供法律的支持,能较好地处理医患矛盾,在最大限度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也有效地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李庆生担任医院的法律顾问后,由于他对本医院、对临床的情况都非常熟悉,不仅使医院的医疗纠纷案大大减少,他代理的案件中,医院为此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诉讼成本也大大减少,同时胜诉率提高。

, 百拇医药     多年来,李庆生在处理医疗纠纷、医院维权方面积累了可贵的经验,他通过剖析数十例本院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例,还主编了《医院的法律风险:医疗事故法律责任处理实用指南》一书,在业内知名度日高。

    内聘法律顾问“知己”易“知彼”难

    广州某医院医务科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全国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者,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者,目前均有受聘成为医院内部法律顾问的。相对而言,前者的法律知识要求更高,而后者的经济管理知识较多,各具优势。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的王爱民律师曾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十多年,现在担任多家医疗机构的法律顾问,她认为,医院内部人士担任法律顾问最大的优势是“知己”,他们对于医院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缺陷、医院工作人员的能力等都了如指掌,特别是对于经常出现医疗争议的科室、部门可以格外用心,提供的建议也更合理、可行。“他们对医学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也方便他们更快、更准地把握争议的症结,便于纠纷的解决。这些社会律师都望尘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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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内聘法律顾问最大的劣势是其身份的尴尬,不能充分‘知彼’。”王爱民同时指出,“医院内部员工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只能当法律顾问。我国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律师法》规定,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者,还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辞去其他工作,方可申请成为执业律师。除了法学院校的教师,律师不可以兼职。所以医院工作人员不辞职是不可能成为执业律师的。所以,他们在代理医院案件时,只能以公民的身份参与,而不能行使专职律师的职权。”

    “因为他们不可以参与其他的司法实践活动,实际操作经验较为贫乏,对诉讼程序、诉讼技巧等掌握不及专职律师。”王爱民说。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展宏也认为,医院内部的人担任法律顾问,在协助本院医政部门进行医疗管理方面有优势,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能够胜任。但在较大、较复杂的医疗纠纷的诉讼中,可能与执业律师还是有差距,“因为律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工作,需要较高的综合素质。一个优秀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其本身就是一种品牌、一种社会信誉,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这些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往往都是有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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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某医院医务科负责人也认为:“医疗诉讼涉及的问题很多,而医院的员工们缺乏司法实践经验,怕担不起重任。而且培养这样一个复合型人才并非易事。”

    对此上海华东医院医生魏崴认为,医院内聘的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如外聘律师充分,也与一些医院重视程度不够有关,没有让其发挥经常的、持久的作用,使法律顾问有名无实。 “应该让其入选为处理医疗纠纷的常规医务科人员。”

    医院“公司律师”设想

    期待司法改革

    由于律师不得兼职,因此医师获得律师资格之后面临两难:如果放弃医学,不久便会落伍于现代医学的飞速发展;如果仍然从医,那么学到的法律知识不能在实践中砥砺,永远不会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对此,长期关注卫生法学研究的魏崴提出:借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立医院公司律师制度也许是一种两全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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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魏崴介绍,既往我国只有军队和社会律师,2002年10月起司法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与社会律师相比,公司律师有两个特点: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的职工或雇员,又是律师;其服务对象固定,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医院公司律师制优势是明显的,一是医院公司律师具有医师和律师双重资格,接受双重的继续教育,可以自由地活跃在医、法两个领域中;二是可以更加深入、广泛地参与到本部门、单位工作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之中;三是地位明确,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更加方便,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已有数百名公司律师活跃于钢铁、石油化工、电子、信息产业、汽车制造和金融等重要行业,兼有专业和法律优势,发挥了明显的作用。”魏崴说,“医疗行业关系到大众的健康生存,医疗纠纷也更为专业和复杂,我们为什么不能够建立医疗行业或者医院的公司律师呢?”

    据了解,目前我国试行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只是针对政府机关和企业实行,而医疗机构不在其范围内。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建立医院公司律师制度的想法是好的,但这一设想如果要实现,还必须有司法改革方面的政策配套。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38期, http://www.100md.com(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