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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床用药监管的几点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14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0.14
     药品质量虽然合格,但如果在临床应用中错误地使用,也会导致贻误病情、毒副作用增强、药源性疾病发生等不良后果。因此,有效开展临床用药监管,减少药疗事故的发生迫在眉睫。

    临床用药错误,是指质量合格的药品在临床应用时因使用不当而发生损害人体健康的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用药原则错误。即适应症用药选择错误,应用却未用、禁用却使用,或漏诊、误诊时的用药错误。例如,结核性脑膜炎错诊为化脓性脑膜炎,未使用抗结核药物;非肿瘤诊断为肿瘤并使用化疗药物。二是使用方法不当。如应先做过敏试验而未做,直接用药引发药源性疾病;对一些应取液先溶解后混合的注射用粉针剂,直接倒入大输液中振摇,以致污染热源而发生临床不良反应。三是药物配伍错误。如氧氟沙星与万古霉素合用引起少尿、蛋白尿,加重肾功能损伤。四是用错药品。如本辖区某医院在抢救一心梗病人过程中,护士误将抢救另一有机磷中毒患者的阿托品注射液2mg给其肌注,致其死亡。五是重复用药。有的医生对一些药品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作用机理不甚了解,在治疗某一疾病时,异名同有效成分和相同作用机理的药品并用,以致产生毒副作用。如阿莫西林胶囊与再林颗粒同时服用,可引起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和严重哮喘。六是用药剂量错误。主要是指超出安全范围大剂量用药而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患者生命。
, 百拇医药
    临床用药错误的产生,除医师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问题外,重要的原因是现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对临床用药应如何监控没有明确规定,《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规对临床用药的监管也未予以明确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加强临床用药监管的法制建设应是当务之急。

    首先,要尽快修订完善现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包括输液配制在内的各种可能影响人体用药安全的临床用药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高度预防、禁止和惩戒药疗事故的发生。其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出台《药品使用管理办法罚柚昧俅灿靡┓矫娴囊逦裥院驮鹑涡蕴?br>款。如“临床用药必须坚持合理、正确使用原则,杜绝应用却未用、禁用却使用、误用、滥用药品现象”,“临床混合配制输液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无菌环境下进行,避免配伍禁忌,防止输液反应的发生”;对药品使用者因不合理用药造成人体伤害的,应做出具体的处罚性规定,使药疗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如暂扣、吊销《药品配用许可证》等。

    在此基础上,相关管理部门应参照发达国家用药标准,联合研究适合国情的合理用药标准,从而全面提高我国临床用药水平,并将药疗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同时,要积极开展临床用药专项整治活动,对用药原则错误、药物配伍错误、用错药品导致的伤、残、死等情形,按使用假药论处;对重复用药、使用方法不当、用药剂量错误未致人伤亡等情形,按使用劣药论处。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应要求建立输液配制中心,除日常静脉输液的配制外,还包括化疗药物的配制、全肠外营养液的配制,从而减少输液不良反应的发生。

    文/杨祚培,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