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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78561
超范围经营药品也应分情况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0.17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中国医药报》已经进行了多次讨论,但都没有涵盖所有药品品种。《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第一项中规定:“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笔者认为,就当事人超范围经营不同类别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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