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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是我的权利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19日 《当代健康报》 2006.10.19
     每个人都拥有喜欢的权利,都有自己喜欢的偶像,我也有。歌手中,我喜欢风格温婉、伤感、深情的;影星中,我喜欢气质儒雅敦厚、充满阳光的。我喜欢我的偶像,没有人表示不解或非议,也没有人责问我。因为,喜欢谁,是我自己的事情。

    可是,假设我喜欢的不是歌手影星,而是生活在我身边的一个人,并且前提是我已步入婚姻。那么,别人还会这么宽容我吗?我还会这么洒脱吗?

    不,当然不会。因为,此喜欢非彼喜欢。

    喜欢偶像,说到底,喜欢的是他的唱功、演技和气质,或是其他过人之处,所以,我们持的是欣赏的目光,因为明星如星星般遥不可及,因为我们尚有自知之明,所以我们没有太多的占有欲望,只是远观的喜欢。

    生活中,每个人都不可避免会喜欢上另一个人。喜欢,是一种很自然的感情。如果没有干涉、妨碍到他人,这种喜欢就很美好。但一旦这种感情自由发展了,侵犯了另一个人的感情,甚至侵犯了另一个家庭,那么这种喜欢就和道德伦理发生了冲突。而这样的冲突又必然会伤害到你所喜欢的人,和喜欢你的人,甚至你的家人和孩子。

    喜欢,难道就必须以拥有或占有为目的吗?拥有就一定会是幸福吗?人生苦短,诱惑多多,放弃旧的,拥有新的,再放弃新的,拥有更新的。这样的循环,何时是个了结?在这样的循环中,会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稳定的幸福感吗?

    这是我们在喜欢之前和喜欢之后必须要思考的。喜欢是你的权力,克制也是你必须履行的义务。有时,远远地观望你喜欢的人,让喜欢的小花在你心底悄悄绽放,悄悄吐蕊,也是一种幸福。 (胡顺红),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