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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店提高“门槛”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25期(总第2380期 2006.11.01)
     近日,广东省药监部门出台了与药品零售行业相关的新法规,预计将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连日来,深圳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老总一直在当地药监部门与门店之间来回奔忙,因为旗下数家新加盟的药店在申请验收时遇到了新情况,很有可能得不到受理而就此关店。其中一位加盟店的老板对记者说,如果关店,他将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包括店内装修、铺位购买(租赁)、人员招聘和培训、配置的电脑、空调等硬件设施的资金投入等,都有可能打了水漂。为了协调相关事宜,企业老总颇费脑筋。

    事情缘起于10月6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乍一出台,就得到了业界的广泛好评,有业内人士评价,其出台可有效控制眼下急剧膨胀的药店数量及改善由此带来的市场无序竞争状况,是政府发挥市场引导职能的体现。

    新标准究竟会对行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对哪些企业影响最大呢?记者为此做了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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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负责人不是药师

    针对广东省药品零售行业的实际状况,为改善相关环节,新标准在旧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进入的门槛,比如对药店经营面积、质量管理人、药师的数量、负责人的药师资历等都有所要求。

    对于这些要求,业界普遍表示能够较快地适应,并借此机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共同建立一个更加有序的市场。但也有部分私人加盟店及社会单体药店的老板对于自己开办药店的资格感到很困惑。原因是,新标准规定“珠三角地区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以上职称”,而私人加盟店和社会单体药店的负责人(通常同时是药店投资者,亦即药店的产权所有人)绝大多数都不具备药师资格,按照新标准将不被获准开办药店,可偏偏有一些加盟店在前些时候已经递交了筹建申报材料和验收申请材料,处于新旧标准交替的过渡期中,像他们这种情况能否开办药店呢?

    深圳市一位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老总介绍说,他们企业就有几家正在等待验收的加盟店,这些药店于9月上旬就递交了筹建申报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深圳的情况)得到了药监部门下达的同意筹建的批复,在完成装修、人员上岗培训等基本筹建工作后递交申请验收的材料时,已经超过了新标准的实施日(10月6日),按照新标准,这些加盟店因为负责人不具备药师资格,其验收申请不被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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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类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处长何镜泉,他明确地告诉记者:“如果是10月6日之前同意筹建的,可以不按照新标准执行。”

    得到这个答复后,记者再次向深圳的这家企业了解最新进展,该企业老总告诉记者,问题已经解决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着“服务企业”的宗旨给了这些加盟店一定的缓冲时间。换句话说,这些私人投资者不用担心会被关店了。

    远虑:换证时的烦恼

    正当记者以为事情已经告一段落时,深圳另一家以发展加盟店为主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老总(他们也碰到了类似情况)却向记者诉说了他的远虑:“药监部门此次为企业着想,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可是,等到加盟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5年使用期满必须换证时,新的问题又来了!因为,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明确告诉我们,换证时,药店面积可以按旧标准的40平方米(新标准是60平方米)执行,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以上职称’的标准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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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企业老总的远虑很可能是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主要是加盟店和社会单体药店)即将普遍面临的情况。

    记者就此采访了广东金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浩涛。他表示,深圳那位企业老总的担忧也正是他的担忧,“按照一般的逻辑思维,以后新开加盟店和社会单体药店的投资人可以聘请一位药师来担当药店的‘负责人’,这样一来,就可以使药店顺利开张。但是,这里面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投资人的产权不明晰,会有很大的资产风险,这是其一;其二,药店与顾客发生法律纠纷等问题时,从法律上讲,‘负责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事实上的药店老板‘投资人’却与此无关,这也是一个不能不解决的潜在问题。”他进一步分析说:“当然,要解决这些问题,投资人与负责人之间可以私下签定一份补充协议,证明产权关系等,但是,真的打起官司来,拿着这份补充协议究竟有多大胜算,真不好说。”

    基于以上分析,郑浩涛猜测,按照药监部门一贯以服务为宗旨的思想,就算要执行新标准,也一定会出台一个较好的协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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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新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碰到一些新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而新政策给行业带来的前进动力更值得人们关注。

    相关链接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摘要)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珠三角地区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以上职称)。

    ●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经营处方药的,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珠三角地区不小于60平方米)。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

    医药经济报2006年 药店周刊第41期, 百拇医药(王军 陈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