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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降价在即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13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30期(总第2385期 2006.11.13)
     本报讯 近日,安徽省物价局与省卫生厅联合下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有了更明确的管理规定。《通知》定于11月10日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通知》要求,《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明确规定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项目的价格,可按照不高于此价格的标准执行;其他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80%的水平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成本审核合理制定后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通知》还提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实行药品直销。生产企业以含税出厂价(口岸价)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政府定价的药品,允许另加不超过10%的流通差率作为购进价。此外,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3%的加价率;从生产企业以含税出厂价直接购进的药品,可顺加不超过24.3%的加价率作价销售,但最终售价必须低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http://www.100md.com(李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