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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书”处方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17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32期(总第2387期 2006.11.17)
     本报讯 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目前正在审议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医生开处方或下医嘱时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有开处方或下医嘱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开出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违反国家规定超剂量调配药品等5种行为之一且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设置了用药评价制度。医患双方对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性发生争议,可以申请药品应用评价,通过第三方权威认定的这一正常、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王娅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