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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82161
医生应明确“有效告知”内涵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17日 《医药经济报》 2006.11.17
     [案例]

    未婚女青年某甲,因腹部不明肿块性质待查入院。初步检查考虑为子宫肌瘤,在妇产科治疗。但其后B超和CT检查提示为腹膜后肿块,转普外科治疗。经会诊讨论和术前讨论,普外科按照“腹膜后肿块(性质待查)”的临床思维和手术准备拟订好治疗方案,并以“剖腹探查术”的手术名称给某甲及其家属进行术前交代和手术签字。但手术中医生却发现肿块不位于腹膜后,而系子宫肌瘤。结果手术医师临时更换为妇产科医生,医生在未告知某甲家属的情况下,行子宫全切除术。术后,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医疗行为不当致子宫切除为由要求医院给予损害赔偿。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之后,审理认为医院侵犯了某甲的权利,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判令医院给予损害赔偿。

    [评析]

    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告知义务,是指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将实施的医疗法律行为的有效同意、而对该行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告知的义务。此种说明告知义务的对象是医疗过程中具有严重侵袭后果的行为,即该行为可能带来危及生命、损害身体机能及对身体外观发生重大改变等后果,医师必须对患者就该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的说明告知。而一般医疗过程中常常实施的没有严重侵袭后果的医疗法律行为,则可不作说明告知,如对症状较轻的疾病的检查、注射和用药等。

    明确告知的三种对象

    合法的说明告知对象包括:(1)成年患者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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