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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集体讨论与司法判断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1.21
     2005年1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获黄某无证经营药品案,案件经合议后,做出没收其全部药品及违法所得3万多元,并处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显属较重的行政处罚,但被告未进行集体讨论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于是判决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合议与集体讨论到底有何不同?二者在司法判断中地位怎样?又是如何影响司法判断的?这些疑惑在您看完本篇文章后或许会得到释解。

    ——编者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与合议、集体讨论这两个具体操作程序密切相关,执法人员对此也比较熟悉,但对两者的不同性质和适用范围所带来的不同司法判断却了解甚少,这就容易造成程序违法,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合议是规章规范的内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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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据此可知,合议的性质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合议是规章规范行为。《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进行合议,而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是由《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法》是法律,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所以,药品监管执法人员未经合议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只是程序违规行为,而不是程序违法行为。第二,合议是药品监管部门的内部行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虽是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程序,且对提高办案质量和增强内部办案透明度都有积极意义,但它是由药品监管部门内部人员组成讨论并在内部进行的程序,属于内部监督机制和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对外是不具独立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因而合议结果对外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只是作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部依据。

    合议性质的这两个特征说明:行政处罚决定对外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一般不因是否经过合议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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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讨论是法律规范的内部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据此规定,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做出决定的,除按一般程序办理外,还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因此,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集体讨论决定就成为必经程序,依法应当集体讨论而未经集体讨论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则是程序违法行为。

    ■合议与集体讨论的区别

    《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设置合议、集体讨论制度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充分发扬内部民主,防止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个人独断,减少违法行政处罚,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二者除了上述不同外,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

    合议对所有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都适用,即使是重大复杂案件,也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只是需要增加集体讨论决定这一程序而已。但集体讨论决定需要有两种法定情形:一是案件情节复杂,二是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情形之间的关系是: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不论情节是否复杂,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案件“情节复杂”的,不论违法行为是否重大,也不论是否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也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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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审查的基本判断

    由于合议与集体讨论的上述性质和范围不同,司法对两者进行审查判断的情况也有所不同,这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规章仅作参照的法律适用直接相关。

    集体讨论决定因是法律规范行为,所以,行政机关应当集体讨论而未经集体讨论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属于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就会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

    合议是规章规范的内部行为和内部程序,行政审判对规章规定仅作“参照”,所以,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审查时,一般不把这种行为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审查,一般也不会以此为由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但也有例外情形,譬如,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有可疑之处(如执法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等问题而不合议,可能影响公正处罚的),但又无其他合法理由判决撤销的,就有可能以未经合议而违反程序为由,参照规章规定来判决撤销。

    此外,合议不能代替集体讨论。重大复杂案件虽然已经合议,但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就做出处罚决定的,也属于程序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也会判决撤销。但没有进行合议就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以“未经集体讨论”为由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再进行集体讨论,然后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省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金永熙

    本文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