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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判领回婴儿并支付管理费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35期(总第2390期 2006.11.24)
     因医疗纠纷将婴儿滞留医院

    本报讯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父母因医疗纠纷长期将婴儿滞留医院案,法院判决婴儿父母领回亲子自行抚养,并向医院支付婴儿滞留期间的管理费用。

    2005年5月15日,曾某在四川省妇幼保健院顺产一男婴。出院一周后,曾某与其丈夫周某发现孩子颈部有一包块,便带孩子又到省妇幼保健院就诊,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当日,夫妇俩以孩子的锁骨骨折系院方在接生过程中造成为由,将其子留在该院治疗,半月后治愈。此后,周、曾要求院方承担孩子因锁骨骨折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因未与院方达成协议,夫妇俩未交纳任何费用悄然离院,将孩子滞留医院,拒绝领其回家。迫于无奈,医院于今年8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婴儿父母领回亲子自行抚养,并支付管理费用3.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无抚养婴儿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却对周、曾的孩子实施了看管,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而周、曾二人作为受益人,原告有权要求其二人偿付由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而且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相应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非因法定的理由,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周、曾是孩子的生父母,且具有监护能力,应该将孩子领回自行抚养。至于二人与原告的医疗纠纷,因不属该案的处理范畴,当事人可另行诉争。 (永超),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