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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原则 规避风险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11.24
     在临床诊疗中,时常可以看到医生因为不坚持原则而使自己陷于被动的医疗纠纷案例,这提醒医务人员:在任何状况下都应坚持诊疗原则,防范医疗风险。

    案例一:

    他人不遵守操作规程,医生不坚持原则

    37岁的胡女士患有咽炎,因与某医院领导熟悉,该领导就将她直接带到诊室,要求医生给予肌注青霉素。医生开出处方,注明要胡女士做过敏试验。但胡女士说以往曾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发生,院领导也在一旁“作证”称“没必要做”。虽然医生知道首次、间隔3天以及连续使用青霉素过程中更换青霉素厂家和批号要做敏试,但由于他反复说明后胡女士还是坚决不做,加上怕得罪领导,医生就没坚持原则,在处方和治疗单上写上了“免试”二字。护士为其注射。结果,胡女士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人把医生、护士和医院告上法院。医生反驳称是胡女士自己坚决要求不做敏试致死,却苦无证据;医生提出院领导作证,此时院领导却矢口否认。结果法院判医生负主要责任,护士和医院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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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根据卫生部《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基础护理学》中“青霉素过敏试验法”有关规定,首次、间隔3天注射青霉素,以及在连续使用青霉素过程中更换不同厂家、批号的青霉素注射前必须做过敏试验。而本案例中医生明知患者的要求不合理,院领导“作证”也属不负责任之举,却因人情难却和侥幸心理,没有坚持原则,导致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故此,医生(包括其他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进行诊疗时,应严格按诊疗常规行事,不受他人左右。

    案例二:

    发现传染病例不上报,医生为患者“保密”

    33岁的谭先生因咳嗽、痰中带血和潮热盗汗3个月到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浸润型肺结核(进展期),遵照有关规定要求其到慢性病防治站治疗,并详细询问其个人资料准备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向防疫机构报告。但谭先生以病情是自己的隐私,向防疫机构报告会被隔离治疗、被单位同事知道后会被疏远歧视为由,坚决反对、阻止医生进行上述处理,并强烈要求医生为其病情保密。医生迫于无奈勉强同意,并嘱谭先生抓紧治疗。但半年后,谭先生的1位家人和3位同事被染上肺结核,3位同事以谭先生和医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由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医生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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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5章第37条规定,“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所以,在诊疗活动中对于患者隐私,医务人员有为其保密的义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4、35条也规定,医务人员新发现传染病例有向卫生防疫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任。当患者隐私不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实时,医务人员应为其保密;但若其隐私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实,医务人员则应该以社会公众利益为重。本案例中患者所患肺结核为丙类传染病,医生理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但医生错误衡量了患者个人隐私与社会公众利益两者的轻重关系,从而导致感染扩散,自己也惹祸上身。(陈金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