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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顺:科学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30日 人民网-《人民日报》
     近年来,“欣弗”等药品安全事故频发,社会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药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何做好食品药品监管,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是对监管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但仅此是不够的。新形势的发展对药品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就是在监管实践中,将监管使命由最初的保护药品安全可靠,转变为保护和促进美国公众健康。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用药需求巨大,增长速度快。因此,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满足公众用药需求,要把立足点建立在民族医药产业发展的基础上。

    而当前,我国医药产业发展滞后,水平较低,与公众不断增长的用药安全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不仅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而且影响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安全。因此,必须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满足公众用药需求作为监管工作的根本目标。

    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把握好药品安全与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联系,坚持依法监管保安全与科学监管促发展并重,实现药品安全与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和谐统一。推动科学立法,健全和完善药品监管法律体系,使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以及安全监管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到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上来,从注重事前监管转到跟踪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监管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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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度低、科技创新能力弱是制约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是药品市场秩序混乱的深层次原因。政府要把医药产业作为一个特殊产业加强监管和调控,通过制定科学的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有效的产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医药产业深化体制改革。

    实践科学监管,须着力把握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

    用药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权益放在第一位,置于一切商业利益之上。同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必须通过市场的商业活动来实现。加强监管决不是排斥正当的商业利益,而是通过监管,纠正和打击为追求商业利益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促进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相互协调和良性互动,既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权益,又保护企业追求正当商业利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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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监管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

    监管是政府行政机构在市场机制框架内,为矫正市场失灵,对市场主体行为的一种干预和控制,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主体缺位、错位、市场主体行为失范,都会引起药品市场秩序混乱,危害公众用药安全。监管主体既要尊重市场规律,又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市场经济固有的局限性,通过正确发挥职能作用,创造公平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自主创新、管理规范的竞争环境,健康和谐、服务优良的投资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三是保障用药安全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关系。

    当前医药经济发展滞后、市场发育缓慢是药品安全隐患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提高公众用药安全保障水平,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医药产业的发展。我们必须破除把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思想观念,把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统一起来,以监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让医药经济在科学监管中不断发展壮大,让药品监管在医药经济健康发展中不断完善提高。

    (作者为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人民日报》 (2006-11-30 第15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