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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生单独执业之困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38期(总第2393期 2006.12.01)
     某医学院研究生二年级学生小陈最近有点心烦——因为他刚刚得到一个消息,精心准备的执业医师考试不能参加了。跟小陈一样郁闷的还有宿舍的几个同学,他们本来都打算在研二就业压力不大的时候把执业医师考试拿下的,没想到学校的一纸通知下达之后,他们的希望都变成泡影。

    “按照以往的习惯,本科毕业一年,就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前几届的学长们都有这个习惯,没想到轮到我们,就明令禁止了。”小陈说,由于自己 的硕士生导师身兼教学工作,同时还是教学医院的骨干,他从本科四年级开始就跟着导师为学校的教学医院“服务”了,除了希望拿到执业医师资格后能够在就业市场上竞争力更强之外,他也希望能够早日 “名正言顺”地行医,避免遇上难以说清的法律纠纷。“在医院实习久了,有时候遇上医生人手不足,我也要上去帮忙,不像实习之初,一切都有老师带教。有时候我做完急救之后很紧张,如果某些处理出现了争议,那我没有执业资格,无论我的处理有没有错误,从法律上讲我都是错的。”

    实习生单独下医嘱惹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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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陈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近年来因医生执业资格而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在贵州遵义,就发生过在读研究生在无带教医生的指导下单独下医嘱,最后被病人告上法庭的事情。

    因为头昏及上肢无力,2005年9月9日,周英(化名)被儿子贾伟(化名)送往遵义某医院心脏内科住院。一位三十出头的“医生”出现了。据贾伟回忆:接诊、开处方等,都是此人一手操办。在询问病史、量了血压听了心跳后,这位医生给周英下了病危通知书:高血压2级、高度危险组,还有低钾血症。当时,办公室只有他一个人在。

    这位名叫伍兵(化名)的年轻医生挂着“实习研究生”的胸牌。后经证实,他当时是遵义医学院研二的学生。此前,他曾在江西某县有从业经历。

    病历记录显示:11∶00,伍兵开了处方,给周英输了两组药液:一组是糖水,一组盐水,各含有10%的氯化钾10ml,还有肾上腺、氧氟沙星等。但在当天傍晚,病人的病情加重了。此时,贾伟对院方开始不满:按规定,每隔1小时医生就应该来查房,但他们常常两三个小时才来一次,特别是大部分人都挂着“实习生”的胸牌。9月10日晨,周英的无力症状延续到下肢,后来连吐痰的力气也没有了。贾伟向伍兵反映,伍兵说这是正常的。贾伟要求使用吸痰机,伍兵说:“还没有到需要吸痰机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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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伟找到了心脏内科主任石培。并按石培的嘱咐,扶着母亲下床走动。走了几米,周英便呼吸急促,脸色发青,喘息了好一阵。此时,又是伍兵赶来了——伍用听诊器听了一下,留下一句“你母亲可能太累,休息一下就好了”,转身走出病房。但是周英的呼吸更加急促,脸色青得吓人。贾伟忙跑到医生办公室叫人,这时候伍兵不在了,进修医师杜方杰来到病室,周英的心跳已经停止。随后,该科室组织了多名医生对她实施了一系列的急救,但收效甚微,病人持续昏睡不醒。

    12月31日,院方宣布周英“脑死亡”。在医、患双方的申请下,遵义医学会在贵阳为周的病情作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2006年3月,专家组再次认定:医方虽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但与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后来事情突然出现转折,在律师的帮助下,贾伟对治疗过程中给周英下过医嘱的医务人员进行了查询,结果令他大吃一惊:其中13名医师并不具备执业资格。作为后期治疗的主治医师陈某,其登记的执业范围为外科麻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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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9日,贾伟以院方“非法行医、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严重的错诊、错疗从而导致患者重大人身伤害”为由,向遵义汇川区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庭审于5月15日进行,主审法官当庭作出判决:上述这家医院构成非法行医。判决书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唐××、李××、程×、胡×、钱××等人,当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却对原告作“医嘱”,出具处方,而且“医嘱”单上都以医师名义签名,违法了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同时认定:此案不属医疗事故处理范畴,而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的精神办理,此前,医学会所作的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对本案并无法律意义”。医院须在10日内赔偿原告26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法院还破例宣判,原告的律师费用1.2万元由被告承担。

    实习生上阵背后的经济打算

    广州颐和律师事务所邱律师告诉记者,每当医院委托他负责医疗纠纷的案子,他第一个要求的就是要求医院核实参与医疗纠纷的医生中是否具有执业资格,是否在当地注册。这是一个前提,若在涉案的医生中没有执业资格,那么即便是经过权威医学鉴定,证明医院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并无不妥,医院仍然需要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且经过媒体的报道,将有可能影响医院的声誉,给社会大众一个医院“不专业”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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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一些曾在医院实习的在读研究生称,有时候在人手紧缺的情况下,单独下医嘱,事后再补全带教老师签名的事情也会发生。“一般来说,本科的时候到医院实习,做的都是诸如书写病历、清洁伤口这些辅助性的工作,旁边也都有带教老师。但有些研究生因为导师主要的任务是临床而不是教学,那么他的大部分学习也都是在医院,在科室人手不足的情况下,有时候会单独应对一些病例。在带教老师不在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每一步处理都有带教老师的签名。大的教学医院一般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但小医院人手不足,这样的情况比较普遍。”小陈的师姐,一位研究生三年级的学生告诉记者。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据记者了解,近年来一些医院热衷于扩张,无论从医院硬件建设还是科室设置上,都求大求全,但是人才的充实并没能跟上这个“脚步”。“一方面医院还是处于事业单位体制,编制卡得很紧,一年充实的人才数量,除去重点扶持的科室,已经所剩无几。”广州市中山三院的陈医师告诉记者,“另一方面,由于收入与业务量挂钩。在业务量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科室人数越多,则医生收入相对降低。而科室收入占医生收入的比例大约在50%左右。因此,各个科室对于增加人数并没有特别大的动力。在这样的心理驱使下,不少科室宁愿引进更多的临床实习研究生或进修医生。临床实习生一般来说由医院统一发放补贴,即便由科室负担,也远远低于医生拿到的科室奖金,进修医生则不用由医院负担工资。因此,事实上进修医生和临床实习医生负担了科室的相当一部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无执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不在当地反而成了不甚重要的因素,可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这却成为致命的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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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多年研究生要求缩短考试年限

    但是对于像小陈这样在医院已经“服务”好几年的临床实习生来说,他认为事实上自己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知识,按照执业医师法,本科毕业后,他已经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为医院服务了一年多的时间,为什么不能跟其他本科毕业后在医院工作的同学一起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呢?

    记者查询了《执业医师法》,其中确实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考试”的条文。对于小陈来说,如果在研究生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那么他毕业之后就可以直接执业,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有自主权。如果没有,则同样面临着他实习时遇到的困境。

    在2004年的河南省新乡医学院,就有刚毕业的医生因为独立执业,遇到医疗纠纷之后败诉的案例。

    2004年10月,赵宗定因食道癌入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胸外科,11月1日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进行“食管癌根治术”。手术后回到病房,赵宗定突然发生麻醉意外,呼吸心跳停止,医院紧急抢救后心跳恢复,呼吸微弱,转入ICU,处于昏迷状态。持续一个半月后,2004年12月19日下午,赵宗定突然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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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患者家属找到医院,复印了病历。在病历中的麻醉协议书上,家属发现,院方在上面签字的是一个名叫刘国泽的人,而家属进一步了解发现,这个刘国泽是2003年7月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随后,患者家属向河南省卫生厅进行举报,坚持要求“调查赵宗定事件中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不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由于对赵宗定家属提出的问题不能确定,河南省卫生厅于2005年5月20日向卫生部发函,请求卫生部对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出现的这个问题予以解释。

    2005年9月5日,卫生部就此问题作出批复。批复中称:“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处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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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这一批复,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医院有可能受到罚款10万元以下的处罚,并且有可能为医疗纠纷负上刑事责任。“既然平时因为人手不足,临床实习生会有正常的诊疗行为,如果我们能够在就读研究生之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那医院就无需纠缠资格问题,而是专注于医疗质量的提升,这对医院不是好事吗?”而更重要的是,他认为这么多年为医院所做的服务不能被“白白抹杀”,应该在执业医师考试上得到体现,比如缩短考试资格年限等。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目前就业形势紧张,竞争激烈的必然,“现在的医院可供选择的人才有很多,当然倾向于它所接纳的人员应具有更加丰富的经验,而国家也有意提高医务人员的准入门槛”,因此,他认为缩短实习生的服务年限可能性并不大,相反,实习生为了就业,为医院的免费服务时间会更长。

    记者手记

    责任心从实习开始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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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言安

    再伟大的医生都是从实习医生开始的。对于研究生阶段实习医生碰到的执业困惑,相信终会有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在这里笔者要说的是,实习医生也应该明白,实习的那一两年正是从医学生向一名真正的职业医生转变的缓冲阶段,这一段缓冲不仅仅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连接,更为重要的是职业医生的责任心也从此时开始培养。

    近年来,涉及到实习医生的违规操作或者单独执业造成的医疗纠纷和事故不断,很多人认为这只是源于患者法律意识的觉醒,其实并不尽然。

    笔者在采访中不止一次地听到一些老医生对曾经在实习阶段的 “大胆举动”感到后怕,后怕并不是因为真的出现了什么医疗质量问题,而是那个时候,实习医生并没有单独执业的权力,但是为了让自己能够尽快在临床上成长起来,一些理论功底好、勤奋好学的实习医生总是想方设法地让自己在临床中得到验证,于是在没有上级医生的指导下进行简单的阑尾切除手术,有的手术确实很成功,对他们自己也是一种锻炼,也没有什么风险。但这只是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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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历过这些后怕的老医生们认为:“要从实习医生开始主动培养责任心。”这种责任心是指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同时也要对患者负责任。在患者过于强调隐私权的时代,实习医生显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理直气壮地向患者强调“没有实习医生哪有医生”的大道理,尽管这确实是真理,但是需要实习医生在有责任心的前提下换位思考患者的感受。

    责任心还是良好医德形成的关键。笔者曾经参与临床实习一年,在实习过程中亲眼目睹了“红包”和送礼的现象发生在实习医生身上。此时,实习医生该如何去面对?

    笔者发现不少实习医生的举动让人震惊。有些实习医生尽管不能接触到红包,但是对于患者的一些小恩小惠竟然非常在意。就拿敬烟的事情来说,有些实习医生有抽烟的习惯,很多患者也有及时向医生敬烟的“习惯”,两个习惯似乎一下子满足了医患双方的心理需求。但是有些实习医生竟会以此作为自己对待患者态度的标准:谁敬烟,对谁态度好,没有敬烟的,便不理不睬,以示“教训”。如此心态非常可怕。实习时尚且如此,到真的做了医生后能不收红包和回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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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可怕迹象暴露出一些实习医生的责任心有问题,因此,应该从这个时候起培养他们的责任心。带教医生应该有意识地培养实习医生的责任心。必须承认,随着医疗纠纷的日益增多,很多医生已经开始注意在这方面培养实习医生的责任意识。

    过去根据实习要求,实习医生直接参与临床诊疗是天经地义的,甚至有些医院为了培养实习医生的执业技术,将“鞘膜积液、阑尾切除、曲静脉手术”等几项手术指征明确而且难度不大的手术直接定位为实习医生必须做到的,而且是单独完成。许多实习医生一进临床,在好学和好奇心的驱使下,都想尽快得到这样的机会。机会并不难得,但是作为带教老师,显然不能像过去那样直接把手术交给实习医生单独完成了,带教老师不仅要参与,而且还要通过这些手术教会学生一些技术,这本身也是责任心的体现。

    不止一次地有人强调,作为一名医生,医德胜于医术,而医德正是责任心的体现。责任心从何而来?应从实习医生开始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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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节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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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百拇医药(江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