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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蝇头小利而自砸招牌——药品“代销”不得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1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11
     不久前,作为药监部门的执法人员,笔者在对一些基层药店例行检查时发现,一些所谓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的销售代表直接与药店负责人达成代销协议,将药品依照谈妥的价格在药店“代销”,待该批药品销售完毕后,药店付给销售人员药款并赚取“代销”利润。假若出现药品滞销积压或质量问题,药店不承担责任。

    基层药店这种“代销”药品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没有风险且有利可图,但却可能涉嫌违法购进药品或销售假劣药品,给群众的用药安全带来隐患。

    ■来路不明

    这种“代销”的药品往往是销售完毕后,供货方结账时才提供发票。在没有合法票据证明药品来源的前提下,仅凭药品销售人员的一张送货单签收并销售药品,显然是不妥的。尽管销售人员可能持有某企业药品销售证明证件,但其未必只为该企业销售药品。伪造销售人员身份,私自转售其他企业药品,从中获利的事“操作”起来并不难。在检查中,笔者就常见一些药品的供货单仅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和供销数量、品种和价格,既无药品批号,也未加盖供货企业公章。这样的药品一旦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人员开溜、企业赖账成了“自然”的事。鉴于此,药店方如果在不能确认销售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真伪,又没有药品供货企业的合法票据以确认药品购进渠道安全,或未与药品供货企业正式签订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协议)的情况下,“代销”药品的做法显然存在很大风险。

    ■体外循环

    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安全。药品“代销”活动满足的是各销售环节的利益——供货人员可以采用移花接木、偷梁换柱、非法返工、更换包装、盗用批号等手段,以不合格的药品、滞销的低价药品冒充合格药品推销、代销,给百姓用药安全带来隐患。此外,“代销”药品的价格不在药店正常商品的价格体系内,有关部门也很难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由此,惟利是图的现象便难以避免,这必将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药品交易混乱,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

    ■经营违规

    在检查中,笔者还发现,药店对“代销”的药品大都不作购进记录,有购进记录的项目也不全。换言之,GSP所要求的验明药品合格证明文件在“代销”的药品中全部打了折扣。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对药品销售人员的销售活动和资格都有具体要求,这主要是为了确保药品市场交易的安全。药店“代销”药品的行为,很容易给不法药商提供可乘之机。

    而事实上,仅仅查阅药品购进记录和发票,药监人员很难发现药店“代销”药品行为。药品“代销”行为越隐蔽,用药安全潜藏的隐患越大。鉴于此,有关部门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重点关注此类问题,为人民用药安全筑起防线。

    文/王成,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