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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信用制度”应该推广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8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18
     日前,为了解决少数药店驻店药师脱岗、兼职、在岗却未真正履行相应职责等一系列问题,浙江省奉化市在实行“药师在职在岗备案核查制”、“值班药师签到制”的基础上,建立了“药师信用制度”。对此,笔者认为,“药师信用制度”的建立具有双重意义,值得效仿。

    一是有利于药师更加规范地在药店执业。由于目前零售药店的数量增长很快,为数不多的执业药师难以满足药店发展的需要。部分药师经受不住兼职的“诱惑”,在外面开辟“第二根据地”。“兼职”后,由于分身乏术,索性把上班时间定为“一三五、二四六”,轮流在不同的药店上班。如此,缺岗也就在所难免,这势必造成药店药学服务的断档。而建立药师信用制度,根据药师在岗情况,以及对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等进行评判,药师如达不到信用评分标准,就必须参加再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再执业。这就为那些违规操作的药师敲响了警钟,使大家不敢再越“雷池半步”,有利于药师更加规范地在药店开展工作。

    二是有利于顾客更加放心地到药店消费。相信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这样的“尴尬”:本打算到药店的“药师咨询处”咨询相关的用药知识,可实际上面对的要么是“药师不在岗”的无奈,要么是“李代桃僵”的非驻店药师提供的药学服务。如此一来,顾客所获得药学服务的质量就大打折扣了。要知道,为顾客提供科学、有效的药学服务是每一个药师应尽的义务,倘若连这一点都无法实现,又如何能赢得顾客的信任和青睐呢?“药师信用制度”的建立,则可以避免因为药师缺岗而给消费者造成的不便和损失,而作为药师,应主动、积极地遵守这项规定,为群众用药安全保驾护航。

    文/王献波,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