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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网络监控信息真实可靠——哈尔滨市启用特药“电子身份识别器”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9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19
     本报黑龙江讯 今后,哈尔滨市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使用此类原料药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非药品生产企业,均须启用企业“电子身份识别器”。“电子身份识别器”只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这是近日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特殊药品监控绻芾淼囊幌罹咛宕胧?br> 就如何办理企业“电子身份识别器”使用手续,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具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须开具单位介绍信,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并填报相应资料,方可办理;医疗机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复印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及使用此类原料药的生产企业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相关产品批件和质量标准复印件;科研、教学单位须提供介绍信,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哈尔滨市辖区外企业和使用单位到该市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剂和原料药时,也须办理“电子身份识别器”使用手续。企业不慎丢失“电子身份识别器”,要立即向药品监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填写申请书予以核销。

    该局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购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必须使用“电子身份识别器”。哈尔滨市辖区内单位购销后2日内须进行“勾对”,辖区外单位购销后3日内须进行“勾对”;对未及时“勾对”的单位,经营企业不得向其销***药品、精神药品。在购销活动中,若发现交易量突然活跃、购销量突然增加的品种,相关企业应及时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

    为了切实加强特殊药品管理,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每月通过特殊药品监控网络系统向其报送企业药品的购、销、存情况;对未按时报送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

    据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称,“电子身份识别器”的应用将进一步保证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获取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涉药单位上报信息的惟一性,有助于对厥庖┢肥凳┯行Ъ喙埽娣短厥庖┢飞⒕?br>营、使用行为。此外,还可有效防范预警套购、流弊等涉及特殊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近日,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面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负责人举办培训,就“电子身份识别器”使用手续的办理、使用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讲解。

    (黄晓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