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品监督
编号:11346217
药监执法谨防侵权行为发生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9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19
     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日常药械监督检查过程中,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应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依法文明行政,谨防以下六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是侵犯隐私权。例如:以查办案件为由,在未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和配合下,即到行政相对人的卧室甚至隔壁邻居家中进行“检查”。

    二是侵犯休息权。例如:临近下班时间去检查,或下班后就餐休息时间仍在检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休息。

    三是侵犯经营权。例如: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迟迟不作进一步调查,使行政相对人的药品长期处于不能销售、使用状态,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是侵犯财产权。例如:抽检药品经检验合格后,不能将药品及时返还行政相对人,致使药品临近有效期甚至过期失效,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造成损失。

    五是侵犯知情权。例如: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不出示执法证件,也未主动说明来意,而是直接介入检查,弄得行政相对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频频忙于“招架”。

    六是侵犯人格权。例如:在检查过程中,视行政相对人如疑犯,语言粗暴,动辄训斥,不是检查结束后再将检查情况反馈当事人,而是查到一个问题就当即言语粗鲁地责问训斥。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黄鸿飞,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