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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清楚割五个脏器 专家:医方承担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21日 东方网-劳动报
     等待了数月,严女士终于等来了中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这份级别最高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明确写着:严女士与上海平湖某医院的医疗纠纷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3年12月,严女士住院,经检查为十二指肠降段肠壁肿瘤、升段多发性憩室及浅表性胃炎。

    半个月后,严女士接受了胰、十二指肠切除术。但在手术中,医生却完整地切除了整个胰头、十二指肠、空肠上段、半胃及胆囊。做如此大的手术,医生却没有详细告知。术后第二天,严女士血糖增高。此后,严女士身体变得十分虚弱,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后虽经多家大医院诊治,但严女士都被告知身体的损害无法扭转,她的病是胰源性糖尿病,需要长期的胰岛素治疗。

    严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但是,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认为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严女士不服,要求第二次鉴定。这次虽然认定医方构成医疗事故,但仅承担次要责任。严女士仍不服,找到了上海海达律师事务所的唐建立和卢意光两位律师。此时案件已经审理,只等法院宣判了。两位律师认为,按照目前的鉴定结论,判决结果肯定对严女士非常不利。

    两位律师凭借他们精通法律和医学两门学科的优势,发现两次鉴定都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于是,他们向严女士提出:先撤诉,然后重新计算赔偿标的,向中级人民法院再起诉。中院第一次开庭时,律师就向法官提出由中华医学会重新进行鉴定的请求。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最后法院同意了原告方的申请。

    严女士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北京参加鉴定会,医学会特地派出鉴定专家到平湖为她检查,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在由法官列席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分别就各自观点进行了陈述和答辩,并由专家对双方进行提问。

    最后,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认定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在疑难、重大手术病例无术前讨论记录,手术方案选择草率;2、手术专家(术者)会诊意见无文字记录;3、术前未将手术可能的并发症向患者充分告知,如术后糖尿病、消化功能障碍等;4、术前诊断为十二指肠肿瘤,术中探查不规范、不仔细,在肿物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未向患方交待冰冻病理检查的利弊,未做冰冻病理检查,便行手术切除胰、十二指场等脏器。鉴于患者所患“环状胰腺”较为罕见,术前病史7年,诊断存在难度,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可以说,鉴定为接下来的判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