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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贿利剑出鞘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29日 《医药经济报》 2006.12.29
     并非如一些人猜想的那样,贯穿2006年的医药购销领域反商业贿赂风暴是一场“运动”,这一点在年末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长效机制建立工作方案中表现得明白无误。此时,业界需要对这一年来“治贿”的方方面面尤其是身处其中的医院进行重新观察、审视,以思考来年。

    把2006称为中国医院的“治贿年”毫不为过,但不少人仍然认为,治贿终究是一场运动,而运动总有归于沉寂的一天。针对人们的这种猜测,12月15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而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更在日前强调,要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再突破一批商业贿赂大案要案,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随后,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接受了《人民日报》的采访。他着重介绍了长效机制中即将实行的“医院院长问责制”,这一制度将明确医院院长的管理目标与责任,切实履行院长的法人责任。“医院院长要把提高医疗质量,加强科学管理,提供安全服务,控制医药费用等作为当前管理工作的重点。若发现医院存在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严重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行为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首先追究医院院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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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群安表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将从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全面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等多方面开展。

    对潜规则的全面宣战

    2006年,中国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今年伊始,党中央、国务院在已有的贪污腐败大案的查处中,体会到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妨碍社会和谐的一个毒瘤,割除毒瘤刻不容缓。因此,坚决强调要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的讲话中,将反商业贿赂列为今年六大要务之一。随后,一份由中央纪委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签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发到各部委和省市。

    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其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被确定为重中之重的治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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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为治理商业贿赂而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也由原来的18个部委扩充到22个部委。

    3月28日,卫生部召开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会上,卫生部部长高强痛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并表示对于涉案金额大的重大案件,不管涉及到何人,都要一查到底。卫生部为此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高强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有综合、整顿规范、督导、案件4个工作组。高强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都要成立由厅长、局长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高强还强调,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艰巨、长期的任务,各地从4月起必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既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坚持常抓不懈,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会上,高强还提出了五大治理重点,要求各地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医药购销和临床等活动中接受财物、回扣或提成等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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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针对司法实践中红包、回扣等存在罪与非罪定性难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指出,《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

    据统计,去年8月至今年7月,全国卫生系统查处商业贿赂案件790件,涉案金额超过5700万元。已被刑事处罚230人,党纪政纪处理和其他处理266人。据毛群安介绍,分析已查结的396件案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主要发生在药品采购、设备采购、卫生材料采购方面,占案件总数的89.9%。二是案件涉及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医疗机构的领导干部、行政科室和临床科室负责人,还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事业单位的干部。三是商业贿赂行为较为隐蔽,方式和手段多样。四是在招标采购、基建维修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涉案金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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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贿重剑之下的医院百态

    在前所未有的治贿措施之下,原来的商业贿赂链条显得岌岌可危。首先揪出的一些大案要案一方面警示了医务人员收受贿赂后果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对医药工业、商业的严管也同时推进,令一些原本靠商业贿赂进行运转的企业顿觉不知所措。商业贿赂的诸多链条上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

    揪出一批情节特别恶劣的害群之马

    在治理活动中,检察机关积极查处大案要案,将一些情节特别恶劣的院长、药剂科主任、医护人员绳之以法,并且在媒体予以公布。在媒体纤毫毕现的报道中,可以看出商业贿赂的巨大毒性——仅广东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一家只有100多张床位的二甲医院,两年内三任院长竟都因受贿被捕,院长两月收取贿赂竟达134万,1999年10月~2004年9月,新会区人民医院在采购药品过程中,账外暗收药品销售单位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药品回扣款共计785万余元,并将回扣款全部存入医院虚构开设的银行账户中,而且贿赂者除了送钱送别墅之外,连所开办企业的“干股”都送给了院长,情节相当恶劣。而在江西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仅医药购销领域出现的商业贿赂,就占了1/4。揪出来的害群之马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他们的束手就擒也对医疗界的“潜规则”形成了极大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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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活跃的“贿赂之手”有所收敛

    治理商业贿赂之后,原本准备在国外召开的“药品学术会”急剧减少,一方面一些名为赞助学术、实为商业贿赂的药商害怕撞到风头上,收缩了赞助计划;另一方面,一些医务人员害怕反商业贿赂的大棒打到自己的头上,急于表示清白,也不敢出席此类活动。因此,原本频繁出国参加“学术推广会”的医务人员减少了出国的频次,对于医药代表邀请的招待活动也能推就推。

    而医药代表也开始放“长假”,因为不少医院明确拒绝医药代表到访,甚至一些医药代表的电话,医生连接都不敢接,原本万能的商业贿赂到了今年成了无法使出的招数,不少医药公司只好给医药代表“放假”,让他们放弃金钱攻势。一年来,一些医院的药品销售严重滑坡,其中反商业贿赂是主要因素之一。

    促使医院的服务收费更加细化

    在药品收入锐减的同时,为了保持业务总收入不至于有大的滑坡,不少医院将原本粗放型的服务性收费进一步细化,让医生的几乎每一项服务都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原本医院以药养医严重,真正体现医生技术价值的服务性收费都比较粗放,只是粗略的以大类计算,以至于医生做的越多、越仔细收入反而越少,而反商业贿赂之后,医院也有意提高医生的劳动价值,将一些耗时、费力的服务进行了细化。”一位医生告诉记者。他认为这是一个好现象,让医生在工作中更能体现出知识的价值,而不是一个纯粹的开药机器。而在江苏等地,也传出了拟提高100多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消息,虽然以药养医的现状暂时无法改变,但医疗收费越来越能体现医生的劳动价值,是一个不可逆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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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将推进长效机制的建立

    长效机制建设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措施,也是医疗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今后需要重点抓好的一项工作。近来卫生部几位官员在不同场合透露,2007年将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出台。

    近期在深圳举行的第56届全国药品交易会上,中纪委驻卫生部监察局局长王大方透露了医院、医药企业共同关心的“黑名单”问题,据了解,以后,以下4类医药企业将列入黑名单中,成为“黑四类”:因行贿罪,被法院认定有行贿事实并收到法律处罚的医药企业;被党纪政纪机关认定有行贿行为并受到惩罚的医药企业;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药监部门查处的医药企业;各省市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行为。两年之内,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购进该企业的任何药品。另外,王大方强调,该名单的制订者并非卫生部,而是省级卫生管理部门,这个“黑名单”也是以省为单位。另外企业若对自己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卫生部考虑设立公开听证制度并邀请媒体参加,“但这个目前还没有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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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医药工商业企业对医院的捐赠行为也将进一步规范,据了解,这个规定将捐赠限于“自愿向卫生单位公益性、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势的支持帮助”,王大方说:“捐赠方与受赠方都不能就捐赠附加条件,医院不能巧立名目,向企业要求捐赠多少钱、物。”王大方认为,卫生单位不能以捐赠赞助的名义搞摊派,医药企业也不能以捐赠多少来要求医院向它进货,“一旦与经济利益挂钩就不行。”

    而捐赠用途,也必须明确用于“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购买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奖学金等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另外,捐款只能以单位的名义,不能以科室或个人的名义。捐赠还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同时,捐赠的资金和物资都必须接受财务审核,要看它是不是公益性质,是不是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

    另外,王大方强调,即便是捐给个人的资金,也要纳入单位统一管理。同时,医院接受捐赠时,还必须与捐赠赞助人签订合同。这一规定的作用是进一步明确目的,“必须保证捐出来的钱、物是用在特定的范围,若是超出了赞助的需要,还将用在类似的用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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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手记

    院长“代理人”身份亟待改变

    ■江沂

    事实上,关于商业贿赂,我们已经谈了很多很多,但某些看似不相关的数据还能让我们看得更远。2005年,全国医院的资产总额目前达到5838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14%;固定资产是4000多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18%。固定资产当中,房屋设备近年来都是以16%~17%的速度在增长。但是快速增长的同时,医院的负债问题相当突出,2005年,我国医院总的资产负债率是26%,长期负债达到了350亿元,其中城市医院负债率比县医院高,达到200多亿元,而县医院也负债约100亿元,卫生院负债30亿元。医院的负债大部分用于建房、买设备,改善条件、扩大规模、提高技术水平的投资大部分是贷款而来。与医院资产总额、固定资产不断增长的趋势一样,医院的负债近年来也呈持续增长的势头。

    分析我国医院2001~2005年的负债情况,整体的趋势是负债率、负债额都在持续上升。数据综合显示,医疗机构的收支近年来增长速度都是16%~17%,这个增长速度超过了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也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综合医院的总收入和总支出同步增长,甚至很多医院的支出大大高于收入。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虽然众多的公立医院收支相抵以后都没有太多剩余的钱,但院长手中有支配权,医院在高收入、高支出的过程当中,个人收益也在增加,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对医生来说并没有动力。院长的景况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代理人”,虽然他不是医院的产权所有人,但是他手握支配权,选择了高收入、高支出的发展模式对其而言几乎是身不由己,因为代理人只能通过这种模式分到一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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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因为院长的这种“代理人”身份,成了孳生贪腐的温床。因为手握药品采购的决定权,而且监管机制几乎缺失,导致大量的医药工商业企业只能通过糖衣炮弹来攻陷院长的阵地。也正是因为医院在高收入、高支出的发展模式下大兴土木,把大量的财力放在了建大楼、购设备上,才让工程建设、医疗器械招标成了商业贿赂的多发地带。商业贿赂已经成了一条生态链,链内的每一个环节各行其是,借此取得自己“应得”的一份利益。

    不能否认,反商业贿赂行动在某种程度上给这个生态链施以外力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曝光了一些特别恶劣的案例,而且它的查处并非仅限于一个环节,而是经常整个链条一起抓,拉出一个个的“窝案”来。但是反商业贿赂真的能够杜绝频发性的卫生腐败吗?笔者认为不然。如果大量的公立医院院长还是处于“代理人”位置,那么就如前文所说,他只有选择权利寻租才能获得利益,在巨大的诱惑面前,道德教化往往显得非常苍白,侥幸心理或许还是会令这些管理者铤而走险。

    因此,只有改变院长的“代理人”身份,让高投入、高支出的医疗发展模式彻底被摈弃,才能扼杀住贪腐的喉咙。这一身份究竟如何改变,我们期待从2007年新医改中寻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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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11月10日,卫生部通报了卫生行业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1.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原局长李某某及其配偶危某某受贿案。1993年至2004年期间,李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邵武市立医院院长、南平市第一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多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57.9724万元、美元2.75万元、英镑0.63万元及金器5件。危某某系南平市第一医院护士,帮助李某某转达行贿人的请托事项,并与李某某共同收受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美元2.75万元、英镑0.63万元及价值人民币4.9771万元的物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原局长余某某受贿贪污案。在1997年3月至2005年春节前,余某某利用担任海州区医院院长及区卫生局长职务之便,在建筑工程、办公楼装修等项目中,为他人谋利,收受回扣9.83万元,贪污公款1.23万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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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四川省乐山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邱某某和该院设备科原科长康某某受贿案。2002年至2003年,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医药公司联系洽谈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中,邱决定以70万美元从某公司购进设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某的3万美元。康某某在与三家公司订购设备中,收受贿赂2000美元及人民币19万元。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定二人为自首,均予以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4.辽宁省抚顺市中心医院徐某某受贿案。徐某某1995年至2004年在担任医院人事科和器械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录用职工及购买卫生材料过程中收取好处费18次,总计38.81万元;另有108.4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没收其个人财产5万元。

    5.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原主任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988年至2005年王某某在担任该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7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80.8198万元。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江南 辑),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