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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收缴罚款”有关问题的探讨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06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存在着认识不一致和操作方式方法不统一的问题。一是“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如何认定;二是“当事人提出”是采取口头提出还是以书面形式提出;三是“当事人提出交款困难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这一事实是否需在执法案卷中反映出来;四是因无书面证据证明“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行为是否属程序违法;五是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双方均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当事人提出”字样是否妥当。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基层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当事人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填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收缴罚款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执法人员核实确认,并报请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当事人、执法人员分别签字后,执法人员方可收缴罚款,然后将《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收缴罚款申请表》的一份并入案卷,另一份交当事人留存。

    关于“当事人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界定,笔者认为,各地可结合辖区具体情况而定。以许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的辖区范围和指定的银行在城区的实际,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属“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依据:一是在农村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及村级医疗机构;二是在距离指定银行十公里以上的乡(镇)所在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和村级医疗机构;三是当事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上或行动不便,距离指定银行在5公里以上,且无成年亲属代缴的;四是当事人是孕妇或哺乳期妇女,距离指定银行在5公里以上,且无成年亲属代缴的。这一结合实际的界定,不仅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和科学监管的指导思想,还能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也方便了行政相对人。

    河南省许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自奎 陈红杰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http://www.100md.com(张自奎;陈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