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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44983
对药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约束的探索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13
     要约束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长效动态可操作并且不断发展补充的约束机制,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符合立法原意,使行政处罚的实施合法合理。本文通过分析自由裁量存在的必要性、滥用的危害性,探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约束机制,旨在构建一个包括现有法律法规、指导意见、案例选编,符合药品监督行政处罚需要的量罚参考和自由裁量监督约束体系。

    ——摘要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除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外,还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执法人员个人来说,到底给予货值金额两倍处罚还是五倍处罚,很难找到一个合适尺度或者合理统一的标准。罚重了处罚难以执行,甚至有“显失公正”之嫌,罚轻了则处罚缺失威慑力,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这就是困扰药监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问题。

    ■一、有关自由裁量问题的分析

    (一)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

    行政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做出或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需要。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地处理问题。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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