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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过错将被追究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13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13
     本报北京讯 记者胡文华报道 卫生部近日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执法不当的行为。

    《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对于发生监督执法过错的责任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处理。对于发生行政行为过错的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