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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尊重当事人的辩护权利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20
     日前看到一则报道,某市法院为保证被告人清晰辨认物证的权利,延期一个月开庭,并先后两次带犯罪嫌疑人到医院治疗眼疾,直至其恢复视力。法院的这种做法体现了坚持正当程序以求公正审判的司法理念。

    正当程序理念即程序正义理念,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观,其核心内容是在作出影响他人权益的决定时,必须给该人自我辩解的机会。它代表一种正义(公道)评判标准,即一个行为即使在外人看来是符合情理与事实的,但只要它在办事手续上是不健全不合法的,这个决定也是不正义的。在审判中,为当事人提供辩护律师、请翻译、让代理人出席,都是这种保证辩护权利的程序正义的司法观念的体现。

    坚持当事人的辩护权利至少有三大好处:一、掌权者通过当事人的自我辩护,可以更好地获得对已经过去的事实的认识,进而做出更合理的决定。二、既表明掌权者对当事人的尊重,也向人们表明决定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程序上的,而不是恣意妄为的。三、通过辩护程序,当事人与掌权者有了一个理性的沟通途径。如果掌权者不尊重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径直以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他们的命运,那么这是对人的不负责,对生命、对自由的不负责,更是一种不尊重,它表明掌权者把当事人当成自己可以随意处分的财产物品来对待。通过客观可见、人们可以参与操作的程序,正义可以人们可以理解、可以信任的方式展现出来。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可以相信依照正当程序运行的国家权力是理性的,可以预期的,安全而可信任的,值得服从的。

    也正因为如此,作为国家药品监管权力的执掌者,药监执法部门必须坚持正当程序,给予并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即使它相当耗费成本。对药监执法而言,除了要保证听证程序的公正、公开与公平外,还必须注意严格履行告知、说明理由、信息公开等其他程序,因为它们和辩护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正当程序当然的组成部分,为当事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利提供最大的可能。

    (陈国栋),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