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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79148
应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20
     输液中发现异物这一事件,从事件的处理过程来看,无法确定异物的来源成为卫生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医院不能及时解决问题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在不确定异物来源的情况下,处理这个事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事件发生过程中,“患儿家属李某突然发现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中含有肉眼可见的异物,于是急忙叫来医护人员予以更换。随后,李某带着该含有异物的滴定管式输液器到B县卫生局投诉”,从这段描述来看,医护人员未否认输液器中有可见异物,不管异物的来源如何,事实是作为药品、输液器组成的组合产品已经不符合质量要求,是有质量缺陷的。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作为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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