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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89187
医疗机构不知情购进劣药如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20
     ■案例:

    2006年7月2日,A药品监管局对本辖区的某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怀疑某一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遂进行监督抽验,检品数量为7瓶,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该医疗机构提供了从B企业购进该药品的购药清单、验收记录以及B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和药品质量协议书。经药品检验所检验,药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被认定为劣药。与此同时,通过B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局协查,该医疗机构给A药品监管局提供的药品购进清单与B企业的正规销售清单在内容、版式、项目及所盖印章方面不相符。B企业也来函证明从未向该医疗机构销售过药品。随后,该医疗机构声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劣药,请求免于处罚。

    ■分歧:

    如何对该医疗机构的这种行为定性处理,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责令整改,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理由是销售人员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及药品销售清单进行药品销售,导致医疗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劣药,故该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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