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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违法行为能否合并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27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27
     问: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处一个无证经营药品的窝点,当场查获药品30个品种,货值4960元,此外还查获一次性输液器等医疗器械多件,货值480元。

    在对该案进行处理时,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无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当事人是同一人,但无证经营的医疗器械较少,可将480元的货值合并到药品的货值中去,一并以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为由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证经营药品和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但为了提高效率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主张按一个程序合并做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种意见认为,无证经营药品和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违法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一个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一个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按照两个程序做出处罚,分别做出两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请问,一个案件中出现两个违法事实时,执法人员能否合并处罚?

    ——山东省平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徐敏

    答:就上述问题,笔者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所产生的分歧做如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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