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品监督
编号:11388746
把好证据审查关 确保案件质量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3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2.03
     执法人员在调查程序终结后,对所收集证据的真假,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是否需要收集新的证据等,都要通过审查判断来确定;而已有的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也要通过审查判断来证实。因此,审查判断证据是行政处罚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在执法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就证据审查问题谈几点粗浅认识。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执法人员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活动。而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具有证明能力,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因此,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要分析、研究案件调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是否具有证明能力以及证明价值的大小。

    ■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收集到的每个证据材料,只有通过审查判断,才能确定其是否真实可靠即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因此,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就成为审查判断证据的首要任务。
, 百拇医药
    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来源。

    包括查明证据是如何形成的,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科学,证据的形成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等等。经过查证,只有那些有根有源,来自于客观实际的证据,才有可能成为证明案件的根据。一切来历不明的物品、道听途说的言词,或者没有出处的匿名信等,都只能是仅供参考的“线索”,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对于那些未采用科学方法提取或固定的证据,其真实性亦可能受到很大影响,在使用时要特别慎重。

    二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

    对证据内容是否真实的审查判断,是审查判断证据工作的关键。首先,要注意每个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例如,物证、书证一经形成就比较稳定,其本身不容易发生变化,但可能被伪造、变造或篡改,在审查判断时应特别注意有无这方面的问题,一旦发现可疑迹象,就应进一步查证清楚,以判断其真伪;对于调查笔录中当事人的“口供”,考虑到它所处的特殊地位,应注意查清有无对当事人进行骗供或诱供、指供等非法行为;对于药品检验报告,则应注意审查鉴定单位、鉴定人的资格和能力,以及鉴定材料是否充分,鉴定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局药品(医疗器械)抽验规定程序等。其次,要注意证据的内容本身是否一致,有无矛盾。证据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如果证据的内容含糊、模棱两可或自相矛盾,就不能证明任何案件事实。通过审查,对不真实的证据应不予采纳;对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只采纳真实部分;对证据内容本身矛盾的,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其真伪,对真实的内容予以采纳。再次,要注意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虽然通过对每个证据内容的分析,可以否定其本身的真实性,但每个证据都不能肯定其本身的真实性,因此应注意分析当事人的陈述之间、证人证言之间,以及这些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每个证据的真实性。
, http://www.100md.com
    ■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性。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联系,即能够证明案件的某一真实情况的事实。因此,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就成为审查判断证据的一项重要任务。

    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一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分析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客观联系。

    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事实或材料,均应从案件证据中剔除出去。对于那些与案件事实之间只存在某种表面联系的事实或材料,由于其本身并不能证明案件的什么问题,因而即使它们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执法证据使用。例如,根据国家局通知要求查处某假冒药品,某市局到辖区某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发现在该企业仓库中存放少量有某种药品未使用的包装、说明书,这并不能说明该企业就一定生产过此种假冒药品。
, http://www.100md.com
    二是分析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形式和性质。

    首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既有因果联系也有非因果联系,既有必然联系也有偶然联系,还有内部与外部、直接与间接的联系。其次,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由于联系程度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证明价值。一般来说,直接联系的证明价值高于间接联系,因果联系的证明价值高于非因果联系,内部联系的证明价值高于外部联系,必然联系的证明价值高于非必然联系。因此,必须查明各种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什么性质的联系,它们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以及证明价值的大小等。只有这样,才能对不同性质的证据加以正确运用,从而充分发挥各种证据的证明作用,保证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

    三是分析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确定性程度。

    判断证据的确定性程度主要依据以下两个因素:1.证据的种类属性。以同一种药品鉴定为例,国家法定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与企业出具的检验报告书都可以认定假劣药品,但药品检验所是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其人员、设备、技术条件、检验程序等采用严密的科学方法,因而其确定性较高,而企业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由于受企业自身利益关系影响的因素较大,因而相对于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其确定性程度较低。2.每个证据的具体情况。同样是言词证据,当事人亲身经历的案件,其口供确定性程度就比间接知道案情的口供证词确定性程度高。一般地说,证据的确定性程度与其证明价值成正比,即证据的确定性程度越高,其证明价值就越大;反之亦然。因此,确定性程度高的证据往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而确定性程度低的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作为认定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
, http://www.100md.com
    ■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具有合法性,否则可能因不符合证据能力方面的要求而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执法证据采纳。

    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一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九种证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七种,任何证据都必须具备上述形式之一,否则不能作为执法证据。另外,法律还对各种证据都必须具备的手续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证人证言如果是书面的,要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如果是口头的,必须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手续不全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 http://www.100md.com
    二是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各种证据的收集、调取都作了具体的程序规定,因而在收集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着重审查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途径主要有:其一,审查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可以反映执法过程的全貌,因而通过审查执法文书一般能够发现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是否两个以上的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参加,是否邀请当事人到场见证。其二,深入实际,调查取证。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有无这种情况一般需要实际调查核实。

    三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运用是否合法。

    为保证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证据的运用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例如,听证案件中,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其他证据必须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由当事人、执法人员互相质证,等等。
, http://www.100md.com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原则

    证据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后,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对于正确处理案件,实现执法目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必须遵守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一些基本原则。

    一、证据确实和达到一定量的原则。

    如在听证案件中,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一是指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查核实的证言笔录,应当在听证会上宣读并听取执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二是证据中的所有矛盾得到了合理的排除,包括证据自身的矛盾,证据之间的矛盾,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我国行政执法中要求证据充分,即用以定案的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如果只有一个证据,则无法判断该证据是否真实,且一个证据也无法对案件的全部事实一一加以证明。因此,证据要达到一定的量,这是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二、事实清楚和完整原则。
, 百拇医药
    所谓事实清楚,是指运用证据认定的事实是清晰和确定的,而不是含糊不清、抽象笼统的。所谓事实完整,是指实体法规定的与定性量罚或权利义务有关的一切案件事实均已查清。这里的案件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定性量罚有关的一切事实,包括违法嫌疑人是谁,违法的时间、地点,违法目的、动机,违法的手段、方法,违法造成的危害后果,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律责任年龄、有无法律责任能力,应否追究法律责任以及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等。对于案件的事实,执法人员必须全部查清,如有遗漏,则不能定案。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实清楚、完整,才能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从而有效防止假案和错案的发生。

    三、认定公开和合法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执法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是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公开和合法的原则。首先,所有用作定案的证据必须向当事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其次,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说明理由并在执法文书上体现出来。如在某个特定案件中,用以定案的证据有哪些?这些证据是否都具有证明力?对当事人一方对证据提出的意见是否采纳,其理由是什么?现有证据是否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否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对案件事实能否一一加以证明,能否据以做出结论等。如果运用证据对案情做出认定,则必须公开说明理由,使当事人能够了解执法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过程、内容和方法,并接受社会监督。
, 百拇医药
    四、结论惟一和排他原则。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做出结论性意见,如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如已发生,是否为违法嫌疑人所实施?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只有明确地做出上述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才能据以确定违法嫌疑人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五、符合逻辑规则的原则。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过程实际是一个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不发生歧义;遵守直言判断、模态判断或联言判断、选言判断、假言判断的条件和要求,防止判断中的错误;正确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同时还必须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即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有逻辑性和认定有说服力。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腾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