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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兼顾才能走得长远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5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2.05
     当下,医改问题已成为业内业外关注的焦点。反思上一轮医改的全过程,不能不说在这轮变革中,缺乏对各方利益的合理兼顾是一个瑕疵。

    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在这个我国经济发展和矛盾凸显的时期,政府对医疗卫生的投入也是量力而行。从某种意义上讲,有限的能力决定了政府的责任也是有限的,因此政府不是医疗卫生改革的唯一主体,但其责任却是主要的。其责任主要是:1.制定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医疗费用过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很多费用是由过度的医疗服务造成的。长期以来,我们强调医德医风建设,但这是一个较为抽象的道德要求,相对的,法律却是一种强制规范,远比道德要求容易实施。因此,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矛盾是依法治医的必由之路,也是医疗卫生改革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增加投入,保证基本医疗。但目前,还很少有人针对不同地区的医疗卫生投入制定出科学规划。3.建立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与医疗卫生相关的机构、行业和个体都属于一个相关联的利益群体,它们的利益应该兼顾,国家也应该相对侧重于兼顾个体利益。

    医疗机构的利益应该正视。我们将医疗机构定为公益性单位,但准确地讲,真正纯公益的医疗机构基本上不存在。政府费用应该用于基本医疗,在此范围内,医疗机构不得盈利;超过基本医疗范围的,政府进行价格控制,以个人支付为主。但这两部分的占比情况尚无定论。将政府、医疗机构、行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表达清楚,医改方可明明白白地进行。

    消费者的权益应该进行保护。医疗消费中,患者是弱势群体。一般来说,患者个人难以与医疗机构相抗衡。所以,能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增加诉讼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就值得探索。

    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也应该兼顾。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应该是医疗改革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的利益同样应该兼顾。药品、医疗器械作为特殊商品,却和普通商品一样进行征税,药品价格一降再降,企业利润一让再让,低价药纷纷退市,而有的低价药品的质量已经到了令人担忧的程度。也许,认为药品价格过高的根源在于“虚高定价”,本身就是一个误区。

    所以,笔者认为,统筹考虑各方利益,将政府、医疗机构、医药产业和个人在医疗改革中的任务和作用加以明细和落实,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医疗卫生改革的一项任务。, 百拇医药(宋民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