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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介绍(三)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5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2.05
     三、暴露后免疫

    (一)首次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

    原则上是越早越好。但对已暴露一段时间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可按接种程序接种疫苗。一旦不能排除伤人动物为可疑狂犬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也应按规定程序注射狂犬病疫苗。

    接种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7、14、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个剂量(儿童用量相同)。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禁止臀部注射。

    (二)再次暴露后疫苗接种。

    全程接种符合效价标准的疫苗后1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者,应于0和3天各接种一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且已进行过上述处置者,应于0、3、7天各接种一剂疫苗;超过3年者应接种全程疫苗。

    此外,对暴露前后所用的疫苗效价无法证实者及免疫回忆应答无法确认者仍应进行全程免疫。

    图/王培金, http://www.100md.com